关于《关于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岳阳市政府网站   2023-09-28 14:56
浏览量:1 | | | |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目的。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46 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等文件精神。

  三、收费项目。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校服费、课后服务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伙食费、住宿费、校服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

  (三)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教材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课后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健康体检费。

  四、收费标准。

  (一)学费。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的高中生免缴学费。

  (二)教科书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46号)文件精神。学校征订的版本,学生选定的课程按文件要求据实计费,符合国家免教材费政策的高中生免缴教材费。

  (三)作业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购。收费标准:1-2年级不超过7元/生·期,3-6年级不超过10元/生·期,7-9年级不超过15元/生·期,普通高中不超过20元/生·期。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当地教育、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

  (四)教辅材料费。中小学的教辅材料价格目录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时,严格按照(湘教发〔2017〕25号)文件精神,坚持执行五限政策: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符合国家免教辅材料费政策的学生免缴教辅材料费。

  限年级:限小学3到6年级,初中、普通高中各年级可推荐使用教辅材料;不得向小学一二年级推荐、征订任何教辅材料,不得向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

  限学科:限小学的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道德与法制)五个学科,初中和普通高中各年级的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九个学科可以推荐选用征订相应教辅材料。

  限范围:除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外,推荐学生选用的教辅材料仅限于《省推荐目录》(湘教发〔2019〕24号)范围。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年级可按“一科一辅”原则自行选用教辅材料。

  限数量:严格执行“一科一辅”原则。相关学科只能推荐学生选用一种同步练习册、一种寒暑假作业、一种历史图册、一种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初高中毕业年级选用一种考试辅导材料;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上述五个品种内自主确定推荐品种,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限总额: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三、四、五、六年级限70元以内;七年级限100元以内,8年级限15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9年级限26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一年级限200元以内,高二年级限35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三年级限42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伙食费。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帐、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食堂要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二)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发展改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

  (三)课后服务费。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经费按照财政补贴、适当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我市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元/课时,其中:乡镇(农村)学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课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700元/期·生,乡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600元/期·生;普通高中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期·生。各校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按“一校一案”审核课后服务方案时一并明确。对建档立卡等家庭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政策。(课后服务费如有新政策,另行通知。)

  (四)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五)校外活动费。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六)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校服生产主体要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各地要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七)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八)学生健康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全免;农村高中和城市中小学向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按学生自愿原则,每生每期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限额标准的前提下核准执行;符合提供学生公寓的学校,按学生自愿原则,费用实行分类定价,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学生公寓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分学校审定。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开学执行,有效期一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