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教育体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岳教体办通〔2016〕35号)
来源:市教体局   2016-06-0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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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体育(文体)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教文局,屈原管理区教体局,市直各教育体育单位(学校、幼儿园),相关民办学校,机关各科室:

《岳阳市教育体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按照信访人投诉请求的内容,《清单》共列出了三大类问题,即:申诉求决类问题(含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特定类型的申诉、技术鉴定等9类问题)、揭发控告类问题(含行政监察、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纪律检查等5类问题)、信息公开类问题。全市各级教育体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岳阳市教育体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

事项一:信访人反映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

事项二:校园、体育场馆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信访人反映与教育体育培训机构之间培训合同纠纷的。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

事项三:教师、教练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和人事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

事项四:信访人认为教育、体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事项五:信访人所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事项六:信访人认为教育、体育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当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或按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事项七:教师、教练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等劳动者与学校或体育工作机构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年9月8日起施行)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8月15日修正)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事项八:信访人认为教育、体育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四)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相对人具有某种法律地位。

事项九:信访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

事项十:中小学生学籍的确认    

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一〔2013〕7号 )    

事项十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依据: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584号)

(五)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事项十二: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事项十三: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果及办学许可证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1〕17 号)

事项十四: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事项十五: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设置、变更、调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修订)

事项十六:对教育、体育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有异议(涉及教师资格认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起施行)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六)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在公民处于失业、贫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殊状况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向其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权益的行为。

事项十七:教师、教练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及体育工作人员反映生活困难,要求给予经济帮助的。

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事项十八:信访人要求维护校园和体育活动场所安全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八)特定类型的申诉

广义上的申诉是指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事项十九:信访人对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11月9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修正)

(九)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事项二十:信访人反映上下学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问题的。

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的行为。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事项二十一:信访人反映教育、体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修正)

(二)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事项二十二:信访人认为用人单位违法制定或实施劳动相关制度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项二十三:信访人要求对学校、体育场馆或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事项二十四: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事项二十五:未经批准从事以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和不将体育经营的有关情况向体育部门备案的处罚。

依据: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发布实施)

(四)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事项二十六:信访人反映涉嫌犯罪行为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按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事项二十七:信访人反映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的。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或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事项二十八:信访人向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体育场馆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