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教体字〔2017〕41号B类
对岳阳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187号提案的
答 复
左成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残障儿童托养康复教育机构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之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而教育则是残疾人通往享有平等人权社会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我局下发了关于落实《湖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市教发〔2014〕29号),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目前,我市共有特殊教育学校6 所,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障学龄前儿童134人。虽然,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对智障、听障、自闭症等残障孩子,能满足家长意愿或监护人意愿,保证随班就读,但由于种种原因,残障学龄前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毕竟少之又少。
为不断满足残疾学龄前儿童受教育需求,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674号国务院令《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认真落实岳市教发〔2014〕29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将认真落实《湖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及《岳阳市教育局关于落实“湖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2014 — 2016 年)》的通知”(岳市教发〔2014〕29号)文件精神,按照“特教学校都要举办一个特教幼儿园(班),每个县(市)要确定一所公办幼儿园开展随园就读试点”要求,努力争取市政府支持,整合现有市特殊教育学校和市残联康复机构资源创办一所公立特教幼儿园,逐步带动其他县区特校举办特教幼儿园(班)。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第二条资助内容规定: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75号第二条第一项实施范围规定:全省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第二项补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幼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特困幼儿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岳阳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岳市财教〔2013〕1号第二条实施范围规定:全市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幼儿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享受入园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江县按在园幼儿总数15%确定,市本级和其他县市区按在园幼儿总数7.5%确定,并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综上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资助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七彩梦脑瘫儿童关爱中心等此类民办康复教育机构的孩子享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的办学机构,具体能否纳入享受资助政策范围,需经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残疾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17年5月6日
承办负责人:程岳华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廖 薇 1507301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