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文件
审办财发〔2013〕123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审计署制定了《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在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审计工作方案基础上,对审计内容和重点进行了适当细化,明确了审计组织分工和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和本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协作配合,抓紧实施,切实完成好这项审计工作任务。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计署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审计署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目标
此次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按照“摸清底数,反映问题,揭示风险,提出建议”的总体思路,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摸清全国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及增减变化情况。
——反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发现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揭示债务风险隐患。
——提出促进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原则和范围
此次审计,要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的原则,对政府性债务进行认真审核,每一笔债务都要落实到具体的单位、项目和资金,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此次审计的范围是: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市(地、州、盟、区,以下统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乡(镇、苏木,以下统称乡镇)政府截至2012年底和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情况。
(一)中央政府性债务。
1.中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一是财政部发行的人民币国债中确定由中央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以及统借统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外债。二是人民银行参与金融改革所承担的资产损失。三是应付未付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共管基金。四是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由中央财政承担的债务。五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通过举借、拖欠等方式形成,确定由中央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中央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一是人民币国债中由中央单位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统借自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外债(不含转贷地方部分)。二是中央汇金公司发行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担保的债券。三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四是国务院各部门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中央政府担保债务。
3.中央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即中央所属高校、医院等经费补助事业单位通过举借等方式形成,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债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性债务的类型及范围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此外,了解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相关债务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情况。
(二)省、市、县政府性债务。
2011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各省、市、县政府截至2010年底的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这次审计要在2011年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检查:
1.三类债务新增情况。即2011年以来,《通知》规定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担保责任、救助责任三类债务同口径增长变化情况。
(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以下简称其他相关债务)增长情况。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2.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即在《通知》规定的上述三类债务范围之外,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三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通过举借、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其中新的举债主体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务仅包括用于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市政建设(地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文体场馆、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整理等的债务,不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营项目形成的债务。
(三)乡镇债务。
一是乡镇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垫交税费、农村义务教育和其他原因形成的,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二是乡镇政府通过举借等方式形成,或乡镇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三是乡镇所属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借等方式形成,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乡镇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三、审计对象
此次审计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公司等单位;地方各级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必要时可向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取得的成效。客观反映和评价政府性债务资金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2011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二)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及变化情况。摸清截至2012年底和2013年6月底,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性债务规模,以及债务人、债务来源和债务资金投向等结构情况;对比分析2011年以来省、市、县政府性债务规模及结构的增长变化情况(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及结构以2011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准)。
(三)政府性债务风险变化情况。
1.分析政府性债务总体风险变化情况。一是运用负债率(年末债务余额占GDP的比率)、债务率(年末债务余额占当年综合财力的比率)、偿债率(当年偿还债务本息占当年综合财力的比率)等指标,分析全国政府性债务的风险情况;二是运用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年末逾期债务额占年末债务总余额的比重)和借新还旧率(举借新债偿还的债务本金占当年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比重)等指标,对比分析2011年以来省、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增长变化情况。
2.分析重点行业和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变化情况。一是分析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规模及偿债风险变化情况。二是分析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行业和地铁等市政建设项目的债务规模及偿债风险变化情况。三是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偿债风险变化情况。
(四)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1.审查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数据是否真实、完整,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是否建立完善。是否按照国务院要求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2013年以来,有无将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市政道路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等作为资本违规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有无经过法定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是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等。
2.审查政府性债务举借情况。2011年以来,有关单位在政府性债务举借过程中,有无以虚假或不合法的抵(质)押物、高估抵押物价值违规贷款,弄虚作假发行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券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无违规提供直接和间接担保等问题;乡镇政府2006年以后有无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问题。重点关注有关单位有无以信托融资、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以及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直接借款、以个人名义借款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提高融资成本等情况;2013年以来,融资平台公司有无违规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有无违规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等。
3.审查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有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将政府性债务资金违规投向“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违规进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投资建设“形象工程”、楼堂馆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债务资金等问题,有无债务资金闲置浪费等问题。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维护财政和金融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审计组织领导和分工
(一)审计组织领导。
本次审计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标准口径、统一审计报告和统一对外公布的“五统一”原则。审计署成立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刘家义审计长任组长,董大胜、侯凯副审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署债务审计办公室),侯凯副审计长任办公室主任,马晓方、郭彩云、胡家俊、刘正均、吕劲松、魏强、杨蕴毅、胥连碧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特派办与相关省级审计机关要成立协调指导组,由特派员和厅(局)长担任组长,共同组织实施审计。
(二)审计分工。
署债务审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安排和指导全国审计工作,汇总起草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报告。
1.中央政府性债务审计。财政司负责对财政部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行事司牵头组织派出审计局、特派办共同开展国务院各部门本级及所属京内外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性债务审计;金融司负责对人民银行参与金融改革所承担的资产损失、中央汇金公司政府担保债务,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4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债务进行审计,并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进行调查;企业司负责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相关债务进行调查。上述业务司负责汇总相关审计和调查情况,并向署债务审计办公室报送审计结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府性债务由兵团审计局负责审计,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结果。
2.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特派办负责对西藏、新疆以外的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省会城市本级,以及部分县(区)及所属乡(镇)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西藏、新疆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负责组织省、市、县审计机关采取“上审下”、“交叉审”或统一组成审计组的方式,对特派办审计范围以外的市、县(区)、乡(镇)进行审计,并向特派办提交汇总审计情况。特派办牵头与省审计厅(局)共同完成全省审计情况汇总,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结果。西藏、新疆审计厅按审计署统一部署,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结果。石河子、五家渠等6个“师市合一”的市,由兵团审计局负责审计,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部分报新疆审计厅,汇总到新疆政府性债务中;兵团政府性债务部分由兵团审计局统一汇总。具体分工详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审计,全面摸清政府性债务底数,对于促进科学发展,强化债务监管,建立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促进深化改革,特别是财政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任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要点,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团结协作,克服困难,恪尽职守,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完善国家治理。
(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领导,统筹审计资源,保障审计力量,抓紧组织实施,优先保证此项工作任务完成。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审计工作方案和本实施方案,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的原则,认真审核填报债务审计报表,确保审计的债务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切实摸清政府性债务底数。对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要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剖析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创新思路和方法,发挥计算机审计优势,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及效率。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做好与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取得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要加强审计机关内部协作,署债务审计办公室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掌握情况,做好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特派办和相关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署有关业务司、特派办和省级审计机关每周一以工作动态的形式向署债务审计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近期工作安排等。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其他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署债务审计办公室、特派办和省级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统一组织项目管理软件、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和各省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级审计机关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四)按时完成,全面报告。审计署于7月下旬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达审计通知书。各特派办、各省级审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兵团审计局按审计分工于7月30日前,向各市、县政府(师、团)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署于8月初向国务院各部门发出报送政府性债务情况的通知,同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中央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各级审计机关于8月初开始实施审计。9月28日前,财政司、行事司、金融司、企业司分别向署债务审计办公室提交财政部、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汇总审计报告(含审计报表电子版及分单位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省级审计机关(不含西藏、新疆审计厅)向特派办提交负责审计地区的汇总审计报告(含审计报表电子版及分级次审计报告、地方政府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兵团审计局向新疆审计厅提交石河子、五家渠等6个市地方政府性债务汇总审计报告(含审计报表电子版及各市审计报告、政府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10月5日前,各特派办和西藏、新疆审计厅、兵团审计局向审计署报送汇总审计报告(含审计报表电子版及分级次审计报告、政府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署债务审计办公室于10月10日前向审计署提交汇总审计报告,审计署于10月15日前向国务院提交审计报告。各级审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好债务审计任务,切实对审计质量负责,如实、全面报告审计情况。
(五)依法审计,严守纪律。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实行经费自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审计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审计情况和审计数据。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确保数据安全。坚持低调进场,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引发不良影响。
附件:1.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分工表
2.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报表及填报说明
3.债务审计报表审计工具使用说明
4.国务院各部门政府性债务审计报表及填报说明(只
发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另行下发)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性债务审计报表及填报说明
(只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另行下发)
6.财政部、人民银行、相关金融机构、中国铁路总公
司债务审计报表(另行下发)
附件2
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总体填报说明
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报表共10张,表1至表4为债务基本情况表,表5为融资平台公司基本情况和债务风险分析表,表6为2012年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测算表,表7为2012年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分析表,表8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情况表,表9为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债务余额审核情况表,表10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填报总体要求和说明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地市本级、县区本级、乡镇2012年和2013年1月至6月债务报表年度的政府性债务填报此套报表。
(二)各级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在2012年初和2013年初存在政府性债务,或当年新发生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组应按要求填报审计报表。
(三)为便于填报,表1、表2、表3均将2012年、2013年1月至6月2个债务报表年度的债务在一张表中填报。
(四)不同“债务形成年度”的债务不能在一行填列。年初债务余额与当年举借额应当在不同行反映。
如果一笔债务涉及不同债务类型、多个资金投向类别、多个债权人类别及融资方式,或一笔贷款合同涉及多个提款年度的,要分别按照债务类型、资金投向类别、债权人类别及融资方式和实际提款年度进行合理拆分,分别填报表1、表2或表3。
对同一年度的多笔债务,如果债务单位、债务类型、资金投向类别、债权人类别及融资方式、债务期限等全部相同的,在同一年度内可以合并填报。
(五)为避免重复统计,转贷或转借的债务填报原则如下:
1.地方政府债券和上级财政转贷债务(包括通过中央部门、金融机构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等债务)由本级负责偿还的,计入本级政府债务;转借给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偿还的,计入下级政府债务。该类债务以财政部门为债务人,“债务单位部门类别”填写“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债务资金的具体单位名称。在填报时,应根据偿债责任,划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2.贷款人(第一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又转借给其他单位(第二借款人)的,根据转借协议或合同约定,如果偿债资金来源于第一借款人的,应作为第一借款人债务填报;如果偿债资金来源于第二借款人的,应作为第二借款人债务填报。
(六)上下级政府间往来款、借款、暂付款,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借款,以及白条欠账(除乡镇债务中经审计认定的),均不计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政府部门和机构出借给其他单位的借款,如果借出资金属于财政资金或自有资金(不包括国债、外债转贷等上级财政转贷资金),其他单位也不作为政府性债务填报。
(七)各省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形成的债务,由各省本级审计组组织填报和审核。除人民银行再贷款外,各级政府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举借的债务,由各级审计组负责组织填报和审核。
(八)各地各类开发区(园区)视同本级政府所属机构,其债务属于同级政府债务,按照要求填报有关统计表。审计组在填写《表06—2012年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测算表》中的财政数据时,要区分本级政府《财政总决算报表》是否包含同级开发区;如果不包含,应将开发区财力并入同级财政决算报表后填报表6,并入时需注意开发区与同级财政的抵扣关系,防止少计算或多计算财力。
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是政府派出机关,不属于一级政府,其债务隶属于其派出政府本级。
(九)对以外币转贷的世亚行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外债,按照2012年末和2013年6月末外币汇率统一折算后填报债务年初余额、当年举借额、当年偿还额和年末余额。
二、相关概念说明
(一)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二)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四)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即在2011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规定的上述三类债务范围之外,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三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通过举借、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五)债务风险指标。
1.债务率,是指年末债务余额占当年综合财力的比率。如债务率超过100%(多数国家确定的债务率指标控制上限),表明该地区债务风险较高;如低于100%,表明该地区债务风险较低。
2.偿债率,是指当年偿还债务本息占当年综合财力的比率。如偿债率超过20%(国际常用的偿债率指标控制上限),表明该地区到期债务的偿债压力较大,风险较高;如低于20%,表明该地区偿债压力较小,风险较低。
3.逾期债务率,是指年末逾期债务额占年末债务总余额的比重。逾期债务率较高,表明已出现偿债困难,存在较高风险。
4.借新还旧率,是指举借新债偿还债务本金占当年债务还本总额的比重。如借新还旧率较高,表明对举借新债偿还债务的依赖程度较高,存在一定偿债风险。
(六)其他相关概念。
1.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范围包括: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机构。地方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单位视同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填列。
2.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指接受国家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用事业单位。
3.公用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予以财政补助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事业单位或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不含融资平台公司性质的公用事业单位。
4.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5.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对于新的举债主体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务仅包括用于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市政建设(地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文体场馆、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整理等的债务,不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营项目形成的债务。
6.财政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财政资金,不包括纳入财政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
7.担保包括: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采取直接或间接方式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行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出具担保函;承诺在借款人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借款人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借款人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8.当年综合财力,是指当年公共预算本级财力、政府性基金本级财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财力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本级财力之和,扣除纳入财政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学费和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
9.回购,主要是指BT(建设—移交)模式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公司自行筹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项目公司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进行的回购。BT模式是政府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10.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11.垫资施工、延期付款,垫资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延期付款是指工程完工或交货时未全部结清款项,剩余款项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一次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此次审计,根据这两种融资方式的共同特点,将两者归并为一种融资方式填报。
三、各表填报说明
(一)表0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明细表。
第1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
第2列“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市辖区)”,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
第3列“县(市、区、旗等)”,在下拉框中选择。
第4列“乡(镇、苏木)”,在下拉框中选择。
第5列“地区级次”,自动生成,分省本级、地市本级、县区本级、乡镇4个级次,不能为空。
第6列“债务报表年度”,在下拉框中选择,分为2012年和2013年1月至6月2个年度,不能为空。
第7列“债务单位名称”,应填写债务单位全称。不能为空。各种财政转贷债务,如第18列“债权人类别及融资方式”选择“上级财政—外债转贷”、“上级财政—国债转贷”、“上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借款”、“上级财政—其他”或“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债务单位名称应填列各级财政部门,相应的第8列“债务单位部门类别”应选择“财政部门”。
第8列“债务单位部门类别”,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
包括:一般公共服务部门(不含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公共安全部门,教育—中小学,教育—普通高校,教育—其他部门,科学技术部门,文化体育与传媒部门,社会保障和就业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医院,医疗卫生部门—其他,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林水部门,交通运输—公路,交通运输—铁路,交通运输—民航,交通运输—其他部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部门,粮油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不含政策性挂账),其他部门。
一般公共服务部门包括:人大、政协、政府办公厅及相关机构、发展和改革部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商贸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测绘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港澳台侨事务管理部门、档案部门以及其他一般公共服务部门。
公共安全部门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狱、劳教、国家保密等部门。
文化体育与传媒部门包括: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
社会保障与就业部门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
农林水部门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
教育部门包括:教育—中小学,教育—普通高校,教育—其他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公路,交通运输—铁路,交通运输—民航,交通运输—其他部门。
资源勘探电力信息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产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等。
粮油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包括:粮食部门、物资储备部门、旅游部门等。
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单位部门类别”按照其隶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部门类别填列。
普通高校附属医院,选择“医疗卫生部门—医院”。
第9列“债务单位性质类别”,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包括: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公用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他单位8类。
第10列“债务形成年度”,是指债务举借或拖欠发生的年度,填写4位整数。本列不能为空,第10列应小于等于第6列。
第11列“债务期限”,是指合同、协议确定的借款期限。具体填写方法举例,如:2年、5年3个月、23个月、18天等。对于拖欠债务,不填此列。
第12列“债务期限类别”,在下拉框中选择,拖欠债务不填此列。
第13列“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名称可能与第7列“债务单位名称”相同,也可能不相同,如果有关债务不对应具体项目,不填此列。
第14列“项目名称”,指项目的具体名称,应按有关合同、协议约定的项目名称填写;如果有关债务不对应具体项目,不填此列。
第15列“债务用途类别”,分为公益性项目、非公益性项目和非项目支出,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
第16列“还债资金来源具体名称”,要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分析填列还款资金来源的具体名称。对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此列统一规范填写为“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以该列的“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筛选条件可准确填报《表07—2012年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分析表》相关列次的数据。如果一笔债务既涉及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又涉及其他财政资金,则应把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和其他财政资金为偿债来源的债务分开填报表1。本列不能为空。
第17列“债权人名称”,填写金融机构、上级财政、其他单位等债权人的具体名称。第18列“债权人类别及融资方式”如选择“发行债券-XX”,则第17列“债权人名称”应统一填写为“债券持有人”。本列不能为空。
第18列“债权人类别及融资方式”,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分为:银行贷款—人民银行,银行贷款—工行,银行贷款—农行,银行贷款—建行,银行贷款—中行,银行贷款—交行,银行贷款—农发行,银行贷款—国开行,银行贷款—进出口银行,银行贷款—其他银行,银行贷款—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信托融资—信托贷款,信托融资—其他,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债券—企业债券,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债券—中期票据,发行债券—其他,上级财政—外债转贷,上级财政—国债转贷,上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借款,上级财政—其他,证券业金融机构融资,保险业金融机构融资,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融资租赁,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集资,其他单位和个人—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
银行贷款主要包括:单位普通贷款、普通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贸易融资、境外贷款转筹资、票据融资和各项垫款。
发行债券—企业债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债券—中期票据,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上级财政—外债转贷”包括:通过上级财政部门、中央部门或金融机构等部门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
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19列至第22列仅2013年1月至6月债务报表年度且2013年6月底有债务余额的填列。
第19列“合同约定的单一利率或回报率”,填写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以BT方式融资,填写BT回购项目年投资回报率。如果一份合同中约定多个利率或年投资回报率,则不填写此列。此列仅填写数值,如借款利率为5.5%,则填写5.5,下同。
第20列“合同约定多个利率或回报率的,填报最高利率或回报率”,如果合同中约定多个利率,仅填写最高利率;以BT方式融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了多个投资回报率,仅填写最高的投资年回报率。如果合同仅约定一个年利率或投资回报率的,则不填写此列。
第21列“具体支付形式名称”,填写其他融资成本支付的具体费用名称,如“咨询费”、“顾问费”等。
第22列“折合年利率”,合同未以百分比形式约定其他融资成本年利率的,按表头要求计算填写;合同以百分比形式约定年利率的,填报百分比利率。如果合同约定的是月利率,以“月利率×12”折算年利率,如果约定的是以天计息,以“日利率×365”折算年利率。
第23和第24列,按表头要求填列。一笔债务不能同时填写第23列和第24列。
第25列、第26列和第32列,自动计算。
第27列至第31列、第33列至第37列,按表头要求填列。
第38列,按表头要求填列。该列=第39列+第40列=第23列+第24列-第26列。
第39列“年末债务余额中尚未支出的债务资金额”,是指年末债务余额资金中尚未安排并拨付到项目的债务资金余额。
第40列“年末债务余额中已支出的债务资金额”,是指年末债务余额资金中已安排并拨付到项目的债务资金余额。对于BT项目,债务形成的同时即视同债务资金已全部支出。
第41列“年末债务余额中已支出的债务资金投向”,在下拉框中选择。包括:工业,能源,交通运输—铁路,交通运输—经营性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交通运输—政府还贷二级公路,交通运输—其他公路,交通运输—机场,交通运输—其他,市政建设—轨道交通,市政建设—道路桥梁,市政建设—水热电气垃圾处理等,市政建设—其他,农林水—大型水利设施,农林水—其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教育—义务教育,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校,教育—其他,科学、文化,卫生—医院,卫生—其他,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政权机构建设,农网改造,乡村公路、桥梁,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农村公共服务建设,乡村垫交税费,其他。
政权机构建设是指:用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债务支出。
乡村公路、桥梁是指:用于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及桥梁等附属设施建设债务支出。通乡(镇)公路指县(区)城通达乡(镇)及连接乡(镇)与乡(镇)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
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包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供销社股金、清理城市商业银行、清理城市信用社、清理信托投资公司等举借的专项借款。
乡镇债务投向的填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4类公益性乡镇债务分别对应下拉框中“教育—义务教育”、“政权机构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和“乡村垫交税费”,这4类以外的乡镇债务资金投向,在下拉框中选择其他选项。
第42列,自动计算。该列=第43列+第44列。
第43列、第44列,按表头要求填列。
第45列至50列,仅2013年1月至6月债务报表年度填列。第45列至50列之和是2013年6月底债务本金余额。2013年6月底逾期债务本金(含拖欠工程款)应作为2013年7月至12月到期应偿还债务本金填写第45列。
第51列“乡镇债务时段划分及锁定情况”,在下拉框中选择,当第5列为“乡镇”时,此列不能为空。包括:历史债务—已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偿债额,历史债务—其他,新发生乡镇债务3类。乡镇债务以2005年12月31日为界限,截至2012年1月1日以后仍有余额的债务,分为历史债务和新发生乡镇债务。历史债务根据是否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锁定,进一步分为:历史债务—已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偿债额、历史债务—其他。
历史债务—已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偿债额:是指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求,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清理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应承担偿债额的,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至2012年1月1日仍有余额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乡村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
历史债务—其他:是指除“历史债务—已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偿债额”,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至2012年1月1日以后仍有余额的乡镇债务(不含村级债务)。
新发生乡镇债务:指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至2012年1月1日以后仍有余额的乡镇政府性债务。
第52列至第54列,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和省会城市本级2013年1月至6月债务报表年度填写,反映审计确认的截至2013年6月底每笔债务余额纳入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系统》的情况。
第52列“本笔债务是否纳入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在下拉框中选择,包括:全部纳入、全部未纳入、部分纳入。当审计确认的一笔债务在2013年6月底的余额均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时,选择“全部纳入”,当均未纳入时,选择“全部未纳入”,当仅部分纳入时,选择“部分纳入”。
第53列“纳入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债务余额”,填写审计确认的债务余额中,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管理的金额。当第52列选择“全部未纳入”时,第53列应填写0;当第52列选择“部分纳入”时,第53列<第38列;当第52列选择“全部纳入”时,第53列=第38列。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债务余额大于审计认定的债务额,属于财政部门多统计债务额,多统计部分不在第53列反映。
第54列“未纳入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债务余额”,第54列=第38列—第53列,此列大于等于0。
由于在填报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审计填报的债务余额与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的债务余额,在笔数上可能存在1对多或多对1的情况,审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第55列、第56列,为备注列。
(二)表0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明细表。
第1列至第38列,填报要求同表1。其中:
第16列“还债资金来源具体名称”,还债资金来源不能填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资金。
第27列和第33列如果填有数据,即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和利息,表明政府已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承担了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39列,自动计算。该列=第40列至44列之和。
第40列“政府信用方式举借”,是指以政府信誉方式举借的债务余额。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上级财政转贷,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以政府信誉举借的债务中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第41列至第44列,按表头要求填列。如果一笔债务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担保的,应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填列,填列的先后顺序为:以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具承诺函、宽慰函提供担保举借;以财政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担保举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提供担保举借;政府信用方式举借;其他政府担保方式举借。
第45列“担保人具体名称”,是指提供担保的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名称。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等财政转贷中明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作为以政府信用担保方式举借的债务,不需要填写担保人名称。
第46列至第61列,填报要求同表1的第39列至第54列。
第62列、第63列,为备注列。
(三)表03—地方政府其他相关债务明细表。
第1列至第56列,填报要求同表1。其中:
第9列“债务单位性质类别”,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下拉框中不含“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和“其他单位”选项。
第15列“债务用途类别”,在下拉框中选择“公益性项目”,不能为空。其他相关债务应当是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的债务,因此下拉框中不含“非公益性项目”和“非项目支出”选项。
第16列“还债资金来源具体名称”,还债资金来源不能填报“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资金。
第18列“债权人类别及融资方式”,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下拉框中不含“上级财政—外债转贷,上级财政—国债转贷,上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借款,上级财政—其他,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选项。
第27列和第33列,如果填有数据,即由财政资金偿还其他相关债务本金和利息,表明该部分其他相关债务已由政府偿还。
(四)表04—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情况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包括: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销售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账、其他亏损挂账等。
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包括:1992年底前老挂账、1993年至1999年8月新增的中央和地方政策造成的财务挂账。
该类债务以地方政府组织清理认定数为准。可按地区统一填报,不需要逐笔填报,也不需要逐笔审计。该类债务属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在本表填列,不在表1填列。
本表由审计人员根据各列次表头说明及附注要求填报。
(五)表05—融资平台公司基本情况和债务风险分析表。
本表由审计人员根据各列次表头说明及附注要求填报。
本表反映2012年底和2013年6月底本地区所有融资平台公司的情况。债务报表年度内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撤销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填报本表;融资平台公司即使在债务报表年度年末不存在三类债务余额,也要填报本表,第23列至第25列填写0,第26列至第28列根据实际情况填列,其他列次按照表头要求填列。
第1列至第6列填报要求同表1。
第7列“融资平台公司名称”不能为空,应填写规范的全称。
第8列“成立年度”限定填写四位整数,不能为空。
第9列“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应填写规范的全称。
第10列“公司性质”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
第11列“经营性质”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包括:融资性、投资性和经营性3种。融资性平台公司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不承担建设运营;投资性平台公司不仅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还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经营性平台公司除公益性项目融资和建设运营外,还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12列和第13列,按照表头要求填报。
第14列=第15列+第16列+第17列+第19列,自动计算。
第15列至第32列,按照表头要求填报。
第32列=第22列/第20列,自动计算。
(六)表06—2012年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测算表。
本表仅2012年债务报表年度填报,由审计人员根据各列次表头说明及附注要求审计填报。
(七)表07—2012年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分析表。
本表仅2012年债务报表年度填报,由审计人员根据各列次表头说明及附注要求审计填报。
(八)表08—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情况表。
本表由审计人员根据各列次表头说明及附注要求填报。每个省本级、地市本级、县区本级仅填报一行,乡镇不填本表。填报截至2013年6月底的情况。
第1列至第4列在下拉框中选择,第1列、第2列、第4列不能为空。
第5列“2011年以来,是否采取措施对2010年底存量债务进行清理”在下拉框中选择“是”或“否”,不能为空。
第6列“具体措施”如果第5列选择了“是”,则在该列简要表述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单元格中字符数不得超过256个,超过的字符在表格采集到数据库时可能会造成数据丢失。
第7列“截至2013年6月底,是否出台综合性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在下拉框中选择“是”或“否”,不能为空。
“综合性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出台的涵盖各类政府性债务的综合性管理制度,仅出台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以及其他单项债务管理制度的,不能作为已出台综合性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应当选择“否”。
如上级政府出台了适用本级和下级的综合性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下级政府也选择“是”。
第8列“制度出台年度”,是指综合性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出台的年度,填写4位整数。
第9列和第10列,仅反映本级政府出台制度的情况,包括单项债务管理制度。第10列单元格中字符数不得超过256个,超过的字符在表格采集到数据库时可能会造成数据丢失。
第11列“截至2013年6月底,是否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在下拉框中选择,不能为空。如果在出台的综合性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中包含有具体风险指标的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相关内容,也视同出台了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如上级政府出台了适用本级和下级的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下级政府也选择“是”。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指标的,选择“否”。
第12列至第17列,按表头要求及附注填列。
(九)表09—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债务余额审核情况表。
本表用于核实截至2013年6月底,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政府性债务余额的准确性。本表由审计人员根据各列次表头说明及附注要求填报。第1列至第13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市本级、县(区)本级、乡镇审计组均需填列。第14列至第18列,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和省会城市本级审计组填列。
(十)表10—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
本表由审计人员根据各列次表头说明及附注要求填报。本表原则上仅填报2011年以后产生的问题,已在2011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不再填报。有关问题金额不得重复统计。
第6列至第9列,填报债务举借过程中违反《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财预﹝2012﹞463号)文件列示问题的金额。
第6列填列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BT方式举借的政府性债务金额。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水利等项目通过回购(BT)模式融资的,不作为问题反映。
第35列和第36列“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是指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其他列次,根据表头要求及附注填报。
四、乡镇债务审计有关情况说明
(一)乡镇基本情况。
根据民政部提供的资料,截至2013年5月底,全国共有乡镇(不含街道,街道为政府派出机关,不属于一级政府,其债务隶属于其派出政府本级)33 116个。2006年以来,各地开展了乡镇机构改革,机构改革前的“七站八所”等事业单位被整合为3至5个服务中心,经费由财政保证,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上划到县级管理,有的地区卫生院也上划到县级管理。
乡镇债务审计涉及的单位主要包括: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乡镇政府及所属机构的财务管理)、经济管理指导站(负责代管村级经济组织账务以及乡镇历史遗留账务)、乡镇卫生院、防疫保健站等。经济发达地区也会有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单位。
(二)乡镇债务管理情况。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要求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
此后,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先后组织开展了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乡村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等4类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的试点工作。上述债务在财政部门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中进行管理。此外,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也包含了乡镇债务。审计组可以从上述3个系统中导出相关乡镇债务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
(三)4类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
1.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发生的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余额。
2.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层政权组织机构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等形成的债务余额。包括:党政办公场所建设、公检法系统场所建设、七站八所场所建设、其他办公机构场所建设、村级组织场所建设等。
3.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修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场所及配套设施形成的债务余额。包括:文化设施建设、体育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饮水和排污工程、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农田水利建设、电力设施建设、道路建设、架桥工程、非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其他。
4.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指农业税取消后,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村民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余额,包括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牧业税及其附加等形成的债务(部分省份包含了垫交村提留、乡统筹债务)。
在填写乡镇债务“年末债务余额中已支出的债务资金投向(在下拉框中选择)”时,首先根据以上4类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选择相应的投向类别,如不属于上述四类债务范围中的任何一类,再从其他相关选项中选择,具体填报方法详见表1第41列“乡镇债务投向的填报”说明。
(四)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填报方法。
1.对于已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应承担偿债额或已化解的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历史债务,至2012年年初仍有债务余额的,不再进行核实,直接依据锁定或化解的债务额(包括村级债务)和各级财政分担额分级填报。
2.对于地方已经认定但尚未明确各级财政应承担偿债额的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历史债务,至2012年年初仍有债务余额的,对乡镇债务部分要以认定额为基础(已经过上级政府审定的,以上级政府的审定额为基础)重新进行审计核实填报,对已认定的村级债务不再审计,也不计入乡镇债务。
3.对于尚未开展清理锁定的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历史债务,至2012年年初仍有债务余额的,则仅对乡镇债务进行审计填报,不包括村级债务。
(五)已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应承担偿债额或已化解的公益性乡村债务填报说明。
已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应承担偿债额或已化解的公益性乡村债务(目前大部分地区仅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部分地区的垫交税费债务),以锁定的债务额(锁定的债务本息视为债务本金统一填报,不再拆分为债务本金和利息)为初始债务额在表1中打捆填报。已锁定的债务总额以省政府审批下达的金额为准。已经开始化解的,根据化解情况填报年初债务余额、当年还本付息额、年末债务余额。
1.债务级次划分原则。
根据化债计划或最终确定的各级财政负担额,合并后的各笔债务按比例分别计入中央、省、市、县级负担的化债额(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化解的部分计入中央债务,不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中填报)。
由于中央、省、市、县在偿债资金的逐级下拨过程中,可能出现在某个级次滞留的情况,考虑上述因素,各级政府的实际债务余额计算较为复杂,请参照以下《已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偿债额相关债务余额确认表》方法计算各级政府的实际债务余额(以2012年债务报表年度为例)。
已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偿债额相关债务余额确认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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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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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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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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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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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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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债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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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应承担债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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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已拨付金额
|
中央债务余额
|
省应承担债务额
|
实际下拨金额
|
省级债务余额
|
地区名称
|
市应承担债务额
|
实际下拨金额
|
市级债务余额
|
地区名称
|
县应承担债务额
|
实际偿还债务额
|
县级财政
债务余额
|
|||
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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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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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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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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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
7=5+3-6
|
8
|
9
|
10=8+6-9
|
11
|
12
|
13=11+9-1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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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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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400
|
300
|
100
|
300
|
300
|
300
|
A市
|
200
|
400
|
100
|
A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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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400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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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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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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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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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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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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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填写本表的债务类别包括: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组织清理化解的4类公益性乡村债务;
2.中央财政债务余额=中央财政应承担债务额-中央财政已拨付金额;
3.省级和市级债务余额=本级应承担债务额+上级财政拨付金额-实际下拨金额;
4.县级债务余额=县应承担债务额+市级财政拨付金额-实际偿还债务额;
5.在省直管县体制下,可不填写市级财政相关列次;县级债务余额=县应承担的债务额+省级财政实际下拨金额-实际偿还债务额。
2.各列次合并填报方法。
“债务单位名称”:填写负有债务化解责任的相关级次的财政部门。如**省财政、**市财政、**县财政(部分地区可能存在**乡财政)。
“债务单位部门类别”:统一填写“财政部门”。
“债务单位性质类别”:统一填写“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
“债务期限”、“债务期限类别”:可不填写。
“项目单位名称”:填写“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
“项目名称”:根据锁定和化解的债务类型,分别填写“农村义务教育”或“基层政权机构建设”或“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乡村垫交税费”。
“债务用途类别”:填写“公益性项目”。
“还款资金来源具体名称”:统一填写“财政资金”。
“债权人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他”。
“债权人类别”:填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他”。
“年初余额”:填写上年末余额。
“当年举借额”:填写债务报表年度当年举借的债务额。
“当年偿还本金数”:按当年实际化解的债务本息填报。以财政资金偿还的计入“财政资金偿还”,以单位自筹资金、处置单位闲置资产等其他资金偿还的计入“非财政资金偿还”,通过协商减债方式化解的债务计入“核销”。
“当年偿还利息数”:不填写。
“年末债务余额”:填写债务统计表年末尚未化解的债务本息余额。
“年末债务余额中尚未支出的债务资金额”:填写0。
“年末债务余额中已支出的债务资金额”:按年末债务余额填写。
“年末债务余额中已支出的债务资金投向”:根据锁定和化解的债务类型,分别填写“教育—义务教育”或“政权机构建设”或“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或“乡村垫交税费”。
“年末逾期债务情况”:按年末债务余额填报。
“未来到期债务需偿还本金情况测算”:根据制订的偿债计划相应填写各年度金额。
(六)乡镇债务的认定。
对于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形成的债务,必须提供正规借款合同及资金到账凭证。
对于向部门、单位、企业、个人借款或集资形成的债务,必须有借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拖欠工程款形成的债务,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工程立项批复手续,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或结算手续。
对于乡镇政府的白条欠账,如能提供相关领导、当事人或经办人多人同时签字的原始凭据,载明具体用途,并经债权人确认的,可以作为乡镇债务填报,否则不能认定债务。
对于乡镇企业的债务,应以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决书、政府签署的承诺书、协议等核实政府实际应承担的债务情况。
对其中金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债务,应延伸债权单位,核实对方账面记载的债权情况。对债权人已消失或债权人已核销的债务,以及缺乏原始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资料的债务,不能认定为政府性债务。
(七)乡镇债务填报注意事项。
1.了解乡镇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特别是乡镇所属单位性质,避免将属于县级和县以上政府的债务计入乡镇债务。不得将乡镇机构改革后收归县级管理的学校、卫生院(各地情况不同)等单位的债务,以及已锁定并按照偿债责任计入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性债务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等债务计入乡镇债务。
2.不得将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借款(不包括国债、外债转贷等上级财政转贷资金)作为乡镇债务填报。
3.除2005年12月31日前已锁定并明确各级财政应承担偿债额或已化解的公益性乡村债务外,其他债务均不包括村级债务。
4.《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中公益性乡村债务可能与财政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的乡镇债务数据存在重复,审计时要注意避免重复填报。
附件3
债务审计报表审计工具使用说明
本次下发的政府性债务审计报表基于WPS Office 2009金审工程专用版(版本6.6.0.2740)制作,表格文件附名为.xls,不能另存为WPS Office的.et或Microsoft Office的.xlsx格式。支持Microsoft Excel 2003、2007版本。使用其他版本的WPS Office和Microsoft Office会造成表中内置功能失效或产生校验误报。例如,使用Microsoft Excel 2000不能实现【审计工具】菜单中的【插入新行】功能。下面以WPS Office 2009(版本6.6.0.2740)为示例说明。请大家检查所使用的软件版本,如使用的WPS Office版本与规定版本不符,可通过本单位技术人员解决。
一、严禁更改报表结构
本套报表中,每张表都包含表头、数据填报区、附注区三个区域。其中,表中预留的空白区域为数据填报区,并已预置相关公式和格式;表头和附注区的内容和位置不允许做任何修改,具体包括:
(一)严禁自行在报表中增加列、删除列、更改列顺序;
(二)严禁删除表头所在的行;
(三)严禁删除、修改表头区各单元格中的内容;
(四)严禁删除报表下方的附注信息。
二、报表内置“审计工具”使用须知
(一)关于宏安全级别设置。
在填报报表前需将WPS表格的宏安全级别设置为【低】。设置方法如下:
1.选择WPS表格【工具】菜单后出现以下窗口:
2.点击【宏】后出现以下窗口:
3.点击【安全性】后出现如下窗口:
4.在“安全级”页面选择为【低】后,点击“确定”,完成对宏安全级的设置。
设置完成后,需要切换一下Sheet页或关闭后重新打开WPS表,以使宏功能生效。
(二)报表内置“审计工具”主要功能。
在正确设置宏“安全级”后,打开报表文档会显示内置的【审计工具】功能,如下图:
点击【审计工具】,下有“插入新行”功能和“检查数据”两个功能菜单:
1.插入新行功能。
在填写报表时,如使用手工插行,则需要通过“向下填充”的方式将计算公式和格式补齐。建议使用“审计工具”菜单下的“插入新行”功能在表中插入新行,这样新行中就包含了所有的自动计算公式以及单元格格式。操作过程如下:
(1)点击菜单【审计工具】->【插入新行】;
(2)输入需要插入的行数;
(3)点击【确认】后完成插入操作。会在用户选定行上方插入指定数量的新行。新行中单元格的公式会保留,用户无须设置。
2.检查数据功能。
在填报过程中,可以使用“审计工具”菜单下的“检查数据”功能进行数据校验。如果填列的数据不符合内置校验关系,则错误数据的单元格将显示为红色,并给出所报错误的提示信息,同时生成包含该表检查结果的文本文件,存放在报表同一文件夹内,以便检查核对。对数据的检查包括三方面:一是检查有下拉框列次填报的数据是否为下拉列表中的选项;二是检查数据有效性,包括:是否允许为空,是否符合单元格类型的要求;三是审核表内各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具体步骤为:
(1)点击菜单【审计工具】->【检查数据】,如下图:
(2)如发现错误,则会出现错误提示框,如下图:
(3)点击【确定】,在WPS表格里出错数据所在单元格会被填充为红色,如下图:
为避免仅在报表最后完成时才做检查,可能无法完整显示错误信息,建议每填报1行数据就做一次【检查数据】,及时改正相关错误后再继续填报。
(三)报表内置“审计工具”使用注意事项。
1.主键内容不能为空。各表都有一个标识为“主键”的列次。只有“主键”内容不为空的行才能参与表内审核校验,“主键”内容为空的行不参与校验。
2.一次只能打开一张表进行检查,如同时打开两张以上报表,则会导致“检查数据”功能失效,始终会提示“校验通过!”信息。此时请先关闭WPS表格程序后,再重新打开审计报表进行数据校验。
署内分送:署领导,办公厅、财政司(4)。
审计署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