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岳政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城镇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每个乡镇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全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50%以上,力争90%以上的社会各类幼儿园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运行;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有较大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70%以上,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
3、发展原则: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便利的学前教育服务;坚持科学育儿原则,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
4、科学规划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变化和幼儿就近入园原则,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及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数量和区域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城镇以每5000—10000人为区域,以住宅小区为依托,以方便幼儿入园为原则建设规模适当的幼儿园;农村以乡镇为区域建设合格标准的中心幼儿园,人口密集型村组建设简易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居住分散的村组可建设简易标准的幼儿教学班或联村幼儿园。
5、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建设数量充足、条件达标、收费合理、面向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规范发展小区配套幼儿园。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与居住区建设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对于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将其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激活公共资源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充分利用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及其他闲置的公共设施举办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企业改制分流的幼儿园,要明晰产权,力争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通过购买服务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地方政府在无公办幼儿园布局的区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可采取间接补偿为主、直接补偿为辅的方式进行。间接补偿主要是政府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直接补偿主要是政府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适当补贴保教费。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名单应向社会公告,挂牌服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支持多种体制幼儿园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举办集体所有性质的幼儿园。当地政府要根据其服务范围大小和在园幼儿规模,给予经费和政策性支持。
三、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6、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范围。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的运行和建设,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服务,创建中心幼儿园和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等。
7、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市本级政府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逐步增加;县市区要落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支持幼儿园建设与发展,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专项经费还可作为奖励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开展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
8、拓宽学前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学前教育,从2011年起,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当地学前教育。所筹措的经费用于发展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9、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发展学前教育。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保证合理用地,依法减免相关税费。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经济困难家庭的幼儿入园。
10、落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所有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关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规定执行。
11、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物价部门要对社会办园成本进行经常性检测,公布社会平均办园成本,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要将公、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坚决查处乱收费。
12、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级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四、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建设
13、健全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身心健康、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
14、实行园长、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园长、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在持有资格证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制度。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15、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2013年,现有公办幼儿园要配齐教职工数;2015年,所有新增公办幼儿园编制要达到教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对优质民办幼儿园政府采取派驻公办幼师等形式建立灵活用编机制。
16、完善幼儿园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建立年度培训的长效机制,健全从业人员培训体系,逐步实现由政府全额承担培训经费。通过办好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前教育专业,支持市里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办学前教育专业,扩大合格师资来源。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
17、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工资,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要创造条件,使幼儿园教师逐步达到同职级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员工要按《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并履行聘用合同,依法确保幼儿教职员工享受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五、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18、用科学保教观指导学前教育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学前教育理念。幼儿园要坚持保教并重原则,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要注重幼儿安全、身心健康和良好习惯养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19、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充分发挥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鼓励其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形式探索交流互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合共建机制,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20、形成幼儿教育合力。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村民自治组织的资源优势,办好家长学校。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帮助家长转变教育观念,提高教育能力。
21、加强对学前教育常规管理。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完善保教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督体系。建立幼儿教师用书和教育资源包推荐制度,推选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和我市实际的版本。鼓励幼儿教师利用乡土自然资源,开发地方和园本课程,制作教、玩具及活动器械,为幼儿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
六、强化学前教育监督管理
22、强化学前教育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岳阳市加快发展学前教育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编制、物价、卫生、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综治、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局。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解决办学过程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3、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教师待遇、教育质量等列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卫生保健和管理水平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24、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申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根据机构性质由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评估报告。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治理无证办园、未达标办园的不法行为,力争2013年底80%以上的社会各类幼儿园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运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25、落实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各地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幼儿园向保险机构投保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由幼儿园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幼儿收取。
26、健全学前教育表彰奖励机制。市级设立学前教育先进奖、幼儿园建设成就奖和学前教育规范发展奖,分别奖励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绩显著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或个人。
七、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规划
27、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规划(2011—2013年)。各县、市、区政府要实行统筹,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完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基本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
28、落实学前教育年度建设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落实配套措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