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2013-05-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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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教通〔2012202号

关于组织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文局,南湖风景区教育局、屈原管理区教体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引导和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584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岳政发[2011]23号)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4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等方式予以资金补贴或补偿、政策支持的,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具体来说,要达到如下五点基本要求:

一是资质合格。有办园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证照,依法办园且近3年年检合格;

二是条件达标。一般应达到《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基本要求主要服务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城郊幼儿园,要达到简易幼儿园标准

三是行为规范。面向所在区域招生,班额不得超标;园务管理规范,依法为教职工购买相关社会保险,伙食费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到位,近3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质量较好。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保教形式,拒绝“小学化”倾向;保教科学,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五是收费较低。收费应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伙食费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据实收取,且无其他变相收费情况。中心城区,2012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得高于市直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连同伙食费最高不超过600元/月。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资格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对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

3.协议确认。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民办幼儿园参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竞标,双向选择后予以确认。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范围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公示挂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支持政策

1岳阳市利用国家和级专项经费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给予经费奖励,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

2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培训,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优先安排。各种表彰奖励优先考虑。

四、工作要求

1.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幼儿入园需要,做好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整体规划,按照规划分年度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确保到2015年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总数达到50%以上。

2.加强认定工作管理。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领导小组,依据本通知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科学评估认定。具体认定工作由学前教育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细则、年度认定方案和认定结果,每年12下旬上报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筹备办备案。

3.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奖补办法和标准,制定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强化奖补资金监管。对恶意骗取政府购买服务,套取奖补资金,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加强收费行为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不得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按收费政策文件执行)。伙食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据实收取,不得克扣、侵占。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培训班等形式,向家长滥收费。

5.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明显下降,违规乱收费等问题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和牌匾,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集体性质幼儿园认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