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教发〔2014〕18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2014-07-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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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市教发〔201418

 

 

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

选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文广新局、文化综合执法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各有关单位,市直各教育单位(学校),相关民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426号)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联合市物价局、市文广新局、市文化综合执法局制定了《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岳阳市教育局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岳阳市物价局           岳阳市文化综合执法局

 

 

 

    2014年7月2

 

 

 

 

 

 

 

 

 

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用书管理,提高教辅材料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根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4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选用范围

1.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颁布的《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简称《省推目录》)规定的类别、年级、科目和种类。

2.教材使用周期内,如教材版本、内容调整,选用范围作相应调整。

3.教育部、省教育厅另有通知,纳入教学内容,列入地方教材的。

二、推荐选用办法

(一)推荐原则。

1.依法依规。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和出版物技术质量标准。

2.公平公正。各教辅出版单位公平参与竞争,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

3.“一科一辅 结合我市教情和学情,每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推荐一套教辅资料供学生选用。高三考试资料可推荐针对不同办学层次需要的几种版本,学校按一科一辅原则选用。

(二)推荐组织。

1.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简称教选会)是市教育局领导下负责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选定机构。

2.“教选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合署办公,负责处理选用教辅材料日常事务。

3.“教选会下设学科评议组,负责评选本学科教辅材料,向教选会报告学科评选结果。

4.选用监察组。对评议工作全程监督。

教选会委员、学科专家由市教育局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聘请,具体评议专家由教选会按随机抽样的原则,从相关信息库中选定。监察组人员由市教育局纪检组确定。

(三)评选程序。

    1.申报。市教育局在岳阳教育网发布评选公告,告之评议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教辅材料出版社按公告要求向教选会办公室申请。教选会会同市文广新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物价局对申报出版物是否属于范围、是否为正版、是否经过省级出版物价审校进行审核。

2.评选。分学段按学科进行。评选标准由学科专家根据教辅材料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经济性、适用性等原则制订。专家依据评选标准独立评审、量化计分。教选会集体审议、投票表决,超过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3.公示。教选会办公室公示评议结果。根据评议结果,市教育局编制颁布《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简称《市推目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推荐要求

教辅材料实行市级推荐、学生自愿使用,基本要求为:

1.自愿选用。学生自主决定是否选用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

2.无偿代购。若学生自愿购买《市推目录》中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

3.发行管理。教辅材料统一由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单位发行。

四、监督管理

教育、新闻出版、文化综合执法和价格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加大对教辅材料选用推荐和管理使用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辅材料选用政策,做好教辅材料的选用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和公布《市推目录》),对教辅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原则上每二年评选一次。各学校负责组织学生自愿征订,无偿代购服务。县区汇总所属学校代购的教辅资料目录后报教选会办公室备案(市属学校直报)。

市文广新局、文化综合执法局要对申报的教辅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编校印装质量检查,规范发行秩序,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行为。

物价部门监督管理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治理教辅材料发行环节的违规收费行为。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1)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的;(2)统一组织学生征订《市推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的;(3)将图书经营企业或个体书商引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的;(4)要求学生到个人指定的图书经营企业或书店购买教辅资料,从中谋利的;(5)搭售《市选目录》之外的其它资料的;(6)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7)不能及时将教辅资料送达学校和学生的;(8)参加评议工作的人员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未作规定的教辅材料选用行为,依据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教辅材料管理规定,则按新的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