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2016]131号
各市州教育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根据我厅印发的《湖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教发〔2011〕11号),现就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申报2016年度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用于教育教学的土地和房屋应当全部登记在学校名下,且生均指标达到合格学校标准;学校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购买了“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已获得“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项目的学校不再申报。各市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分别限申报1所,没有符合条件的不申报。
二、申报“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的项目应当是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发文认定的项目,未发文认定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格式要求:申报材料统一装订成A4大小的书籍形式,使用白色封面和封底。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封面、总目录、“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或“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附件2)、要求提供的证明或材料、封底。申报书中总目录页码须与正文页码相对应,正文纸张使用A4复印纸,需要提供的照片使用彩色打印。各市州要按照格式要求,指导申报学校按照要求和格式做好申报材料,并认真审核学校申报材料。
四、“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4月15日前报送至我厅民办教育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材料无须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盖章,学校直接送市州教育局审核盖章后汇总报送。联系人:高章韵,陈伟;联系电话:0731-84714896。
附件:1.湖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规范民办学校建设奖励)申报书
2. 湖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建设奖励)申报书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3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