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民办教育股,各民办学校:
开展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前部分县市区尚未启动评估工作,部分民办学校对评估工作不予配合,造成评估工作进展不顺。为确保评估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作以下强调。
一、进一步明确评估对象
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工作的对象是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
二、进一步明确评估依据
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教发[ 2011 ] 17 号)、《岳阳市民办学校(园)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细则(试行)》(岳市教通〔2011〕204号)。
三、进一步明确评估主体
原则上“谁审批、谁评估”,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科负责牵头组织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的评估工作,县市区教育局民办股负责牵头组织本县市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的评估工作,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办学场地在城区以外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委托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评估。
四、进一步明确评估程序
各民办学校应认真总结2013年学校办学情况,写出自查报
告,做好迎检准备;各评估单位要在民办学校自查的基础上通过查看现场、相关制度、资料,与师生座谈等程序认真开展民办学校评估检查工作。
对评估合格的,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对评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要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缔办学资格。评估结果统一在省、市、县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进一步明确评估要求
1、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年度评估工作是法律、法规、政策的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民办学校务必高度重视,不准在评估工作上打折扣。
2、严格纪律。检查评估工作要做到规范检查和廉洁公正,严禁弄虚作假,欺报瞒报,严禁利用检查评估之机收受红包礼金和接受请吃请喝。
3、务求实效。各县市区、民办学校要以年度办学情况评估为契机,严格查摆问题、及时整改,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岳阳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科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