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来源:未知来源   2013-06-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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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岳阳市民办教育协会”(Yueyang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Non-government Funded Education,缩写YMANFE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系岳阳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科教兴国、教育强市战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民主制订的“代表、协调、服务、维权、管理”的十字方针,团结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大力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积极探索行业管理的新思路与新办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岳阳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岳阳市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岳阳市经开区白石岭南路滨水新境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组织会员进行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促进民办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我市民办教育与相关部门之间、会员学校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学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民办教育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促进会员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组织开展会员学校的考核评比或争先创优活动。

(六)编辑民办教育报刊资料,办好岳阳民办教育网,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对外交流和合作活动,为会员学校提供办学咨询服务、政治业务培训、外出参观考察、相互学习、交流和对外宣传的平台,促进会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参与并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民办教育协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八)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适当发展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是全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县级民办教育协会,原则上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县级民办教育协会为本会的当然会员。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县市区民办教育协会、研究会可作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共同约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市直学历教育专业委员会、市直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市直外语教育专业委员会、市直综合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秘书处代行常务理事会日常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兼),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正、副秘书长中设专职一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即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组成,秘书长负责制。本会的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按照《岳阳市民办教育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 本章程于2013523日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