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湖南民办教育协会:
你协会《关于明确民办学校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函》收悉。现就民办学校用电价格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省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及其分类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规定,我局湘价重[2006]9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居民生活电价执行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含学校食堂、澡堂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针对在具体执行中,民办学校教学用电价格执行类别不一,部分供电单位将民办学校视同有经营性收入单位执行商业用电价格等现象,为支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公办民办学校应执行同类电价,现统一明确为: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小学、初中(含职业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教学用电及学生教职工公寓、集体宿舍和生活用电(含学校食堂、澡堂用电)均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民办高等学校及幼儿园教学用电按公办同类电价标准,仍执行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此复。
湖南省物价局重工业商品价格管理处
二00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