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的规定,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体育总局根据项目实际决定调整射击、射箭、体操、排球、跳伞和武术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射击、射箭、体操、排球、跳伞和武术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于2013年11月28日颁布的射击、射箭、体操、排球、跳伞和武术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同时废止。
体 育 总 局
2015年2月6日
射击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总决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总决赛、全国精英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重点射击学校锦标赛前64名且达到成绩标准;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前16名且达到成绩标准。 四、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总决赛、全国精英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重点射击学校锦标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五、成绩标准
注: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射箭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个人项目前8名,团体/混合团体项目前3名; (二)世界杯、亚运会个人项目前3名,团体/混合团体项目第一名; (三)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个人项目决赛第四至八名并达到成绩标准,团体/混合团体项目第二至八名; (二)亚洲锦标赛个人项目决赛前8名并达到成绩标准,团体/混合团体项目前8名;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9名并达到成绩标准,团体/混合团体项目决赛前3名; (四)全国室外射箭锦标赛、全国射箭奥林匹克项目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9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17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全国室外射箭锦标赛、全国射箭奥林匹克项目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17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体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学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城市锦标赛、全国射箭邀请赛、全国射箭公开赛、全国射箭分站赛、全国射箭总决赛个人项目决赛前8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项目决赛前8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体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学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城市锦标赛、全国射箭邀请赛、全国射箭公开赛、全国射箭分站赛、全国射箭总决赛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9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全国射箭重点体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学校锦标赛双轮全能前16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项目淘汰赛、决赛前9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体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学校锦标赛、全国射箭重点城市锦标赛、全国射箭邀请赛、全国射箭公开赛、全国射箭分站赛、全国射箭总决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六、成绩标准
注:1.此标准仅限用于反曲弓项目。 2.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个人淘汰赛、70米排名赛、60米排名赛、单轮全能、双轮全能、团体淘汰赛 混合:团体淘汰赛 3.70米排名赛成绩限于成年和青年组(18岁以上);60米排名赛成绩限于少年组(17岁以下)。 4.单轮全能、双轮全能一般应在70米、60米、50米、30米和60米、50米、40米、30米之间依据年龄组别选择确定,或与全国射箭比赛轮赛设项一致,年龄组别按照成年组、青年组、少年组分类设定,其他轮赛距离组别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5.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个人项目须至少有16人、团体项目须至少有8队上场比赛,省级和地市级比赛个人项目须至少有12人、团体项目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6.上述涉及团体、混合团体项目的名次均指淘汰赛、决赛的名次,成绩为最后一轮所得的成绩。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团体前8名; (二)青年奥运会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前8名; (三)世界杯个人全能年度排名、单项年度排名前6名;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前6名,团体前3名; (五)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团体前3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团体第九至十二名; (二)世界杯个人全能年度排名、单项年度排名第七至八名; (三)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第七至二十四名,单项第七至八名,团体第四至八名; (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第四至二十四名,单项、团体第四至八名; (五)亚洲青(少)年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前3名; (六)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前8名;团体,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七)全国冠军赛决赛个人全能前24名,单项前8名; (八)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前12名;单项前6名;团体,第一至二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第五至六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九)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乙组)决赛个人全能前8名;单项前3名;团体,第一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资格赛个人全能前36名,单项前16名,团体前12名; (二)全国冠军赛资格赛个人全能前36名,单项前16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个人全能第十三至二十四名,团体前8名;资格赛单项前12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乙组)决赛个人全能第九至二十四名;资格赛单项前12名,团体前8名; (五)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总决赛)个人全能成绩女子达到9-10岁达到49分,11-12岁达到48分;男子9-12岁达到75分(不计蹦床分); (六)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总决赛)个人全能成绩女子9-10岁、11-12岁达到44分,男子9-12岁达到66分(不计蹦床分); (二)省(区、市)体育局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全能前6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四至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体育局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全能第七至十二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七至八名。 (三)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个人全能前12名; (四)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或冠军赛(9-12岁各年龄段)个人全能第七至八名。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团体、个人全能、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女子:团体、个人全能、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2.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除全国少年体操比赛分区赛外)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条款中的“参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由中国体操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5.世界杯排名以国际体操联合会排名为准,由中国体操协会出具证明。 6.比赛动作: (1)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体操比赛按照当年的竞赛规程执行; (2)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 a)按照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体操比赛规定的自选动作或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b)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进行比赛。 7.评分方式:除《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及评分规则》比赛各单项最高分为10分外,其它比赛均按当年的竞赛规程和国际体操联合会制定的规则执行。 8.裁判员人数、等级的规定: (1)运动健将: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体操比赛,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全国各级各类比赛裁判选派要求执行; (2)一级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体操比赛,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全国各级各类比赛裁判选派要求执行。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1名国际级裁判员和2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3)二级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少年体操比赛,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裁判选派要求执行。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2名国家级裁判员和4名一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4)三级运动员:省(区、市)体育局、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必须有1名国家级裁判员和3名一级裁判员,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一)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二)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三)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四)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五)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U23锦标赛、世界U21锦标赛(男子)、世界U20锦标赛(女子)、世界U19锦标赛(男子)、世界U18锦标赛(女子)、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 1.成年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2.青年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九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三)全国联赛、全国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阶段): 1.甲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2.乙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青年组: 1.第一至九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十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阶段)乙组: 1.第一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联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冠军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19、女子U18):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五)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六)全国中学生联赛(决赛阶段)高中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七)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举办的高中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联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冠军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19、女子U18):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三)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四)全国中学生联赛(决赛阶段)高中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五)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六)省(区、市)体育局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举办的锦标赛: 1、高中比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2、初中比赛: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男子、女子 2.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条款中的“参加比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由中国排球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成年组单项前6名; (二)国际比赛中破世界纪录。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成年组单项第七至十名并达到成绩标准,青年组单项第一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亚洲锦标赛成年组单项前3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一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四)亚洲锦标赛中破亚洲纪录; (五)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破全国纪录。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青年组个人第二至六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二)亚洲锦标赛成年组单项第四至六名并达到成绩标准,青年组单项前3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三)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二至三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四至六名并达到成绩标准。 五、三级运动员 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性跳伞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六、成绩标准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个人定点、集体定点、个人特技、个人全能、自选花样、规定花样、 四人造型、八人造型、双人踩伞、四人踩伞、伞衣飞行 2.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运动员必须达到成绩标准中的第1项,并选择完成2、3、4、5项中的一项要求,方可申请等级称号。相关证明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5.第2、3、4、5项成绩必须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跳伞比赛中达到。 6.特技、定点成绩必须在同年度创造。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3名; (二)世界武搏运动会第一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武搏运动会第二至三名; (二)世界青少年锦标赛A组(青年组)、亚洲锦标赛、亚运会前3名; (三)全国运动会(预赛、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团体前8名,全能前12名,单项前6名,传统项目各单项第一名;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前3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预赛、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能第十三至二十四名,单项第七至二十四名,传统项目各单项第二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第四至六名;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A组(青年组)单项前6名,B组(少年组)单项前3名; (四)全国武术学校比赛全能前3名; (五)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单项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第七至十六名;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B组(少年组)单项第四至六名; (三)全国武术学校比赛全能第四至六名; (四)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单项第四至六名; (五)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单项前3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单项第四至六名。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以下项目含团体和全能(团体或全能设项必须与当年全国锦标赛设项一致,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长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南拳、南刀、南棍、太极拳、陈式太极拳、杨式太极拳、吴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武式太极拳、42式太极拳、太极剑、42式太极剑;二人对练、三人对练、太极对练;双人陈式太极拳、双人杨式太极拳、双人吴式太极拳、双人孙式太极拳、双人武式太极拳;混合双人太极拳。 (2)传统项目(以下项目不含团体或全能): 拳术:形意拳、八卦掌、八极拳;通臂拳、劈挂拳、翻子拳;地躺拳、螳螂拳、鹰爪拳、其他象形拳;查拳、华拳、少林拳、南拳;陈式太极拳、杨式太极拳、吴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武式太极拳、42式太极拳。 器械:南刀、醉剑、长穗剑、42式太极剑、南棍、朴刀(含大刀)、猴棍;双刀、双剑(含长穗双剑)、双钩;三节棍(含二节棍)、单鞭、双鞭(含刀加鞭)、绳镖(含流星锤);传统太极器械。 2.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人(对、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评分裁判员规定 (1)国际级运动健将:比赛评分裁判员须是国际级裁判员; (2)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至少有2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余须是一级裁判员; (3)三级运动员:至少有2名二级裁判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