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积极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一认识,明确范围、主体、工作职责及管理部门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其中“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是指从事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和部门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职责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
⑴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工作指导、监督由省体育局负责。
⑵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⑶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请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管理,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下列真实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要如实规范填写。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委托、转包、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复印件。
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安全救护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安保卫、卫生检查、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要按本地制定的分级审批办法和下列审批程序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1.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2.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当场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体育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实地核查,并重点核查相关体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实地核查应做好核查记录,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但体育主管部门至少派一名工作人员一同全程参与,相关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支付。
4.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地核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证由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的许可证样式的标准印制。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5.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对有关申请材料、核查意见和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等,进行建档归案。
(四)许可证变更、换发、补领、注销规定
1.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为其换发许可证。
2.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为其换发许可证。
3.经营终止或者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的,原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4.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5.发证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及时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经营许可证实行公布和上报制度
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经许可、变更、注销、吊销许可证的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逐级上报体育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维护体育市场秩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1.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及违法行为。
2.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3.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也可以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要求
1.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2.市(州)或县(区、市)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日常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3.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
4.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安全救护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姓名、照片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
4.监督检查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5.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四、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
(一)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交相关部门处理:
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⑵在受理、审查、决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⑶申请人提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⑷未依法说明不受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2.体育主管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体育主管部门违法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体育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未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3.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规定者,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的处罚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具体处罚的罚款幅度,参照《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要求
(一)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是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二是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三是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经费和设施设备上予以保障。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全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是要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领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质,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二是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经营者明确自己的义务。
(三)为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创造条件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是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紧执法人员的培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二是要积极组织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员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使其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四)抓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重新申请许可工作
对至今尚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要抓紧到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办理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提供服务和帮助,使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尽快得到许可,合法经营。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五)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为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为规范我省的体育行政执法行为,省体育局拟定了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和程序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8.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1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常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湖南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 要 内 容 说 明 |
是否合格 |
人工游泳场所 |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
|
无视线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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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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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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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面积500㎡以下的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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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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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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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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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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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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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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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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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个救生观察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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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
||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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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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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
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二)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滑雪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滑雪场所名称: 地址:
滑雪道数量:
滑雪索道数量:
造雪系统配置情况:
场所 |
主要内容 |
是否合格 |
滑雪场所 |
滑雪道雪层压实厚度不小于0.3m |
|
滑雪道雪面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等杂物 |
||
每条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 |
||
室外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域面积不小于1000㎡,室内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域面积不小于500㎡ |
||
滑雪道终点停止区末端加装安全防护设施 |
||
在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防护垫等安全防护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
||
配备滑雪道平整专用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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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急救室、配备专用急救器材 |
||
滑雪器材维护、修理的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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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夜场滑雪服务的滑雪道灯光的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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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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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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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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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 |
||
在醒目位置悬挂各种滑雪道、索道分布图示 |
||
公共区域地面有防滑措施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潜水场所名称:地址:
潜水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要内容 |
是否合格 |
人工潜水场所 |
池壁和池底光洁、呈浅色 |
|
池壁和池底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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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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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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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80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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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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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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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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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并有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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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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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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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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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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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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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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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的天然潜水场所 |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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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了望)台或船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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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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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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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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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救生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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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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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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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三)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攀岩场所名称:地址:
攀岩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要内容 |
是否合格 |
人工岩壁 |
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
|
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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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板耐受静压力不小于408.16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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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板的最大受耐冲击力不小于612.24 kg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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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点孔最大抗拉力不小于306.12 kg力 |
||
保护绳直径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单绳保护状态 |
||
丝扣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kg力 |
||
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 kg力 |
||
制动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248.98 kg力 |
||
安全扁带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 kg力 |
||
有效垂直高度不超过5m的人工岩壁,应配备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水平方面密度均匀、厚度不小于0.4m的保护垫,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距离岩壁纵向投影外延不小于2.5m |
||
制动器、扁带等装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
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并有相关证明 |
||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
自然岩壁 |
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 |
|
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 |
||
保护绳直径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单绳保护状态 |
||
丝扣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kg力 |
||
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 kg力 |
||
制动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248.98 kg力 |
||
安全扁带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 kg力 |
||
制动器、扁带等装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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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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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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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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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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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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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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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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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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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 |
|||||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一、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样式由体育总局统一规定。
二、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机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场所地址,负责人姓名,许可项目和范围(仅组织培训活动的应注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发证机构,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等内容。
三、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四、许可证编号,共由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编号+流水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
(一)发证机关代码:国家体育总局用“100000”表示,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分别使用6位数字的行政区划代码表示。行政区划代码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设立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每年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布。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4位数字,如发证年份是2013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3”。
(三)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4位数字,从0001到9999。
五、是否配置许可证封皮、防伪措施及其样式等事项,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附件9: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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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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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常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
格式范本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格式范本二、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格式范本三、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
格式范本四、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格式范本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格式范本六、不予行政不可决定书
格式范本七、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格式范本八、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格式范本九、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格式范本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格式范本十一、现场检查笔录
格式范本十二、限期整改通知书
格式范本十三、调查笔录
格式范本十四、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
格式范本十五、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格式范本十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格式范本十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格式范本十八、听证记录
格式范本十九、案件处理呈批表
格式范本二十、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用)
格式范本二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用)
格式范本一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经本行政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事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格式范本二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该事项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
其他理由: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格式范本三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提交的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根据 的规定,请你(你单位)补交下列材料(或补正下列有关内容):
1、
2、
3、
特此通知。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格式范本四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因 (延 期 原 因 及 理 由) ,不能在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格式范本五
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具体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内容) 。
特此通知。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格式范本六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 的规定条件(标准),(写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情形 。
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格式范本七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格式范本八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变更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
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变更。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格式范本九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接收材料目录:1.
2.
3.
4.
接收方式: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申请人(转交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采用邮寄、留置或其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记明并附有有关凭证)
接收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行政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收执)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格式范本十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编号:
送达文件名称: (文号: )
送达机关: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代收人、转交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记明在送达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或意外等情况)
(注:1、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须邀请到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2、邮寄、公告送达的,须附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
格式范本十一
现场检查笔录
编号:
被检查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电 话 |
|||
营业执照编号 |
经营项目 |
|||
检查人 |
执法证编号 |
|||
检查人 |
执法证编号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经营许可证、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是否健全并张贴于醒目位置。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是否并张贴于醒目位置。 |
||||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
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有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记录。 |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佩戴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
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
||||
处理建议 |
(若有违法行为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或立案处罚)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格式范本十二
限期整改通知书
文号:
: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 年 月 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违法行为,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起 日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具体违法行为和整改意见:
。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机关留存,一份交被送达人。
格式范本十三
调查笔录
第 页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询问地点
询问人(签名) 单位 执法证号
记录人(签名) 单位 执法证号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户籍所在地 文化程度
现住址
被询问人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联系方式
问:我们是 (单位名称)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现向你调查有关情况,请你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可以对本次执法人员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请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询问人签名捺印:
格式范本十四
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
机关名称:
证据名称 |
当事人意见 |
当事人发表意见后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范本十五
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罚告字( ) 号 当事人(单位) 因你(单位) (时间、地点、行为、情形、结果等违法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定性依据),涉嫌具有 案由)的违法行为。 根据 的规定(处罚依据),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于 月 日前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 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
格式范本十六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听告字( ) 号 当事人(单位) 因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的 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及电话 地址及邮政编码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
格式范本十七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听通字( ) 号 当事人(单位) 因你(单位)涉嫌 行政处罚一案,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由 (单位、职务、姓名) 担任主持人,由 担任记录人。 请你(或你单位派员)届时凭本通知及身份证件准时参加听证。 在前来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持身份、资格等证明资料出席; 3.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及回避理由; 4.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文书(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本机关工作人员见证下当面书写或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法人、组织委托的,也可以出具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文书; 5.当事人未经本机关同意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 |
格式范本十八
听证记录
(行政执法)
听证机关 第 页共 页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听证参加人:
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
证 人
证 人
鉴定人
公众代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
公众代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
兹将听证内容记录如下:
问:
第 页共 页
签名(参加人):
格式范本十九
案件处理呈批表
当 事 人 情 况 |
姓名(公民)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
工作单位 |
电话 |
|||||||
住址 |
||||||||
单位名称 |
电话 |
|||||||
地址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电话 |
|||||||
职务 |
||||||||
案由 |
||||||||
基本 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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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及当事人 对定案 证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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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情况 |
||||||||
案件定性依据 |
||||||||
拟处罚 依据 |
||||||||
承办人 的具体 处罚意见(含所涉裁量权基准情况及参照指导案例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机关负责人批示或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格式范本二十
××(机关名)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用) ××罚简决字( ) 号 当事人(单位) 通过对你(单位)涉嫌 (案由)案件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经查实,你单位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的处罚。 本案定案证据采信理由 本案依据选择的理由为 本案决定裁量的理由为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 帐号: 开户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可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事实和签收本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格式范本二十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用)
××罚决字( ) 号
当事人(公民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
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代理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业或工作单位)
经查明,
(概括写明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证据名称)
证明 (证明目的)
证据二:(证据名称)
证明 (证明目的)
证据三:(证据名称)
证明 (证明目的)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
本案法定情节:
本案酌定情节: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本案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 违反了(定性法律依据),根据 (处罚法律依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种类、罚款以外处罚的须列明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
帐号: 开户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机关名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