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农村考生
资格认定标准的说明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将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17 位代码)确定考生户籍是否在农村地区。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的规定,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城乡分类
代码
15 16 17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第15位为“1”,表示城镇;第15位为“2”,表示乡村。
二、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查询方式
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标准”中“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栏发布有2009年至今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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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说明“本次发布内容为2019年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12位)和城乡分类代码(3位)”,即公告中所含代码为统计用区划代码(第1~12位)和城乡分类代码(第15~17位),但不包含城乡属性代码(第13~14位)。3位城乡分类代码的第1位(即完整代码的第15位)为“1”时表示城镇,为“2”时表示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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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年至2023年过渡期内农村考生认定标准
考虑到政策执行的延续性,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即认定为农村考生。
1.户籍在城乡分类代码确定的乡村区域(第15 位代码为“2”)的考生。
2.我省户籍改革制度实施之前(2015 年12 月31 日前),其户籍为“农业户口”的考生。
四、2024年起农村考生认定标准
2024 年起,统一按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认定,户籍在城乡分类代码确定的乡村区域的考生认定为农村考生。不再依据户籍改革制度实施之前的“农业户口”认定农村考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