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教发〔2015〕12号
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确保党和国家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市直学校收费管理,切实维护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收费项目
1.幼儿教育:
幼儿园除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不得以其它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和捐款等费用。
2.义务教育:
①代收费:按规定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
②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可收取伙食费、午休住宿费。
3.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①学费、普通高中择校费:按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发的当期收费文件执行。
②代收费:按规定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学工学农等)、新生入学体检费。
③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收取伙食费、寄宿费。
二、收费管理要求
1.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在省一级,具体按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发的当期收费文件执行。并严格按学生或家长自愿、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2.教辅材料根据省、市教育、物价、新闻出版局等联合审定并颁布的目录,严格遵循“自愿订购、一科一辅、无偿代购”的原则。
3.校外活动费属学生个人消费可由学校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统一支付,事后及时公布。除此之外,其它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需开具票据并全额缴入学校财政帐户管理。
三、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
1.任何单位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不得提高标准收费、不得扩大范围收费、不得违背学生自愿原则收费、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2.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应纳入学校收入,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科目,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等开支。
3.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家养家教。
4.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刊物由学生自愿到发行单位购买,严禁学校及老师代办代购或指定订购。
5.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学校将讲义、试卷、复习资料、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费、降温费、饮水费、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6.未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岳阳市教育局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