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来源:湖南教育督导网   2013-05-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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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湘政发2004[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从2004年起,我省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组织实施,教育、财政、人事、发改、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管理以及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教育环境。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兴办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经费投入及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县级区域中小学保工资、保入学、保安全、保运转的投入保障机制。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逐年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财政设立教师工资专户,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定额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学杂费全部留给学校用作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县级人民政府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建立对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多渠道筹措贫困家庭子女救助资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严格实行一费制,其经费缺口按有关规定补足到位。上级财政给教育的转移支付按规定安排用于教育,上级各项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全额用于教育。加强教育支出管理,严禁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等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教育经费。建立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三)办学条件。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消除基础薄弱的学校,基础教育各类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3年内逐步消除现有学校D级危房,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及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条件,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及饮用水设施等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的要求,按照规划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

(四)教师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职责制度,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严格编制管理,由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编制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分配到学校,并事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编制核拨人员经费,严格控制编制总量、校内机构、领导职数和非教学人员比例。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五)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完善各项教育管理制度,实行教育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专兼结合的督导队伍,有效开展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和辖区内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六)教育改革与发展。普九得到巩固提高,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九。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积极推动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三、实行分类推进、分类指导、分类评估

全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划分为三类地区。原则上,第一类地区指以城镇人口为主的城市区和经济发达的县市;第二类地区指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城市区和经济发展处于中等水平的县市;第三类地区指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类不同地区由省教育厅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依据人均财政收入、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人口比例及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等指标合理划分。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三类地区的实际,按照督导评估内容的要求,制定《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对三类不同地区分别提出不同评估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制定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分年度教育评估的指导性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州指导性计划制定本县市区实施计划。

四、督导评估的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在落实,促进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依照《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分别报省、市州人民政府。

(二)市级初评。每年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市州督学和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和督导检查。初评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级督导评估。根据初评材料,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督学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的教育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督导评估。

(四)结果反馈。省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省人民政府设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奖,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县(市区)及其主要领导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依法安排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挪用截留教育专项经费、农村教育严重滑坡、教育发展环境不好、发生重大教育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政府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省人民政府将按有关规定把全省督导评估报告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后,普九年检制度和县域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相应停止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