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来源:湖南教育督导网   2013-05-22 00:00
浏览量:1 | | | |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强县(市、区)

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湘政教督[200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5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与原则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经过认真创建和严格自评达到教育强县(市、区)要求的县、县级市及其他承担教育任务的县级行政区域单位。

全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划分为三类地区,并对三类不同地区分别提出不同的督导评估要求。三类地区的划分原则上按照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确定的方案执行。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整体规划,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要建成教育强县(市、区)。原则上,一类地区的县(市、区)应在2012年前接受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二类地区的县(市、区)及三类地区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应在2015年前接受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各市州应根据全省的整体部署,结合本地的具体实际,指导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教育强县(市、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各县(市、区)接受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时间,于2008年10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各县(市、区)接受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时间,并从2009年起正式受理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申请,从2010年起正式开展督导评估。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规划应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第二轮督导评估规划紧密衔接。凡计划在2012年底之前接受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县(市、区),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第二轮督导评估与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一并进行。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与要求

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发展环境、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校长和教师队伍、教育发展水平等五个方面,具体的督导评估标准见《方案》。

根据上述督导评估内容,《方案》设置5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78个计分要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5个一级指标实际得分之和为督导评估的最终实际得分。

三、督导评估的方法与程序

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与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如下:

1、县级自评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方案》和本县(市、区)创建规划,每年12月底前进行自查自评,并根据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整改;在自查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导评估申请报告和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的申请报告和自查自评报告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之前,须先送市州人民政府审核。

2、市州初评推荐。在县级自评申报的基础上,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一季度对申请督导评估的县(市、区)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报告及初评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对初评合格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上签署审核推荐意见,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申请和推荐材料的时间为每年3月份。

3、省级督导评估。在县级自评申报和市州初评推荐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年4月份开始对申请督导评估的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并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督导评估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督导评估结果只能评为不合格:

1、教育经费未依法实行以县统筹、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

2、教师队伍未依法归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

3、教师工资未按国家和省定项目及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或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

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截留、平调、克扣、挪用学杂费及教育专项经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

5、初中辍学率超过国家最低控制标准50%以上的;

6、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如期达到教育强县(市、区)要求的,授予“教育强县(市、区)”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如期达到教育强县(市、区)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突出的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教育强县(市、区)跟踪复查制度,对教育发展严重滑坡的,取消其“教育强县(市、区)”称号,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附件:湖南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方案.doc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抄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克保副书记、开朗副省长,省督学顾问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省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