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
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湘政教督[2009]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教育强省战略,促进县域内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抄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克保副书记、开朗副省长,省督学顾问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省督学
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
督导评估方案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教育强省战略,促进县域内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范围、对象与原则
督导评估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县、县级市、市辖区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督导评估的对象是上述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人民政府。
全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根据社会、经济与教育的发展水平划为三类地区,并对三类不同地区分别提出不同的评估标准。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县级教育工作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中已下达三类地区的名单,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将参照实施,不再重新划分。
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至2012年,全部完成所有县(市、区)首轮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任务。为避免重复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各县(市、区)接受首轮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时间与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的县级教育工作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时间同步。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与要求
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教育发展环境、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职业教育办学条件、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等四个方面。根据上述内容制订评估指标体系,下设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 40个评估要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4个一级指标实际得分之和为督导评估的最终实际得分。具体的督导评估标准见《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见附件)。
三、督导评估的方法与程序
1、县级自查自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方案》及《实施细则》每年12月底前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分别报省、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市级抽评审核。在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结合“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于第二年一季度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职业教育工作进行抽评,并将抽评审核结果于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3、省级督导评估。根据县级自查自评和市级抽评审核的材料,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公布的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规划,对县(市、区)政府的职业教育工作一并进行督导评估,并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之后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为优秀;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者为合格;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公办职业教育经费未依法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或未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
2、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未依法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
3、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未按国家和省定项目及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或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
4、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平调、克扣、挪用职业学校学杂费及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或违规向职业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
5、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授予“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县”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适时组织复查;对问题突出的,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细则》.doc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