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岳教督通〔2017〕2号)
来源:督导室   2017-07-1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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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体制,规范市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强化教育督导权威,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制定了岳阳市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制度》、《公示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约谈制度》 (均见附件),已经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现将这些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岳阳市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7年6月24日

 

 

 

 

附件1                 

会议制度

一、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至少不少于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二、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需要,经主任同意,可以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前需将会议议题、提交会议讨论材料等提前告知委员会成员。

四、会议主要议定以下事项:

1. 学习贯彻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 研究决定教育督导中长期规划、政府督学聘任,审核发布全市重要教育督导评估考核结果。

3. 讨论决定全局性教育督导活动开展,如中小学布局调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两项督导评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等。

4.议定各委员会成员单位支持教育发展的职责措施,并督促有关县市区及部门落实教育职责等。

5. 研究决定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议定事项以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了解、督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主任报告。

 

附件2          

公示公告制度

一、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委员会建立教育督导结论公示公告制度。

二、公示公告内容: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牵头组织的督政、督学的督导评估意见书和省市综合督导、专项督导评估结果等。

三、公示公告形式:视内容、方式及重要程度,选择在岳阳市教育体育信息公众网、岳阳市教育体育微信公众号、岳阳广播电视台及《岳阳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五、需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公示公告的,经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委员会行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经公示公告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符合要求,正式发文确认。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取消公示并重新修订发布。

 

 

 

 

 

 

附件3  

限期整改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职能,提高督导评估实效,促进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更好履行所承担教育职责,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建立限期整改制度。

二、教育督导限期整改指被督导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在督导活动结束后,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意见书中所提的整改建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错误或解决问题的行为。

三、限期整改按以下程序实施:

     1. 结果反馈。现场督导活动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按照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原则,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形成督导评估意见书,明确要求被督导单位写出整改报告或方案,规定整改项目和内容,限期应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完成时限。

2. 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书后,应针对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和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制订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方案并报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整改期限内,被督导单位应及时纠正存在错误或解决存在问题,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3. 跟踪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收到被督导单位整改报告或方案后,视实际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督导情况予以通报。

四、整改期限结束后,发现整改效果不明显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可召集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或会商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4    

约谈制度

   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强化县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推动我市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建立约谈制度。

   二、当县市区“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中存在突出问题,教育督导评估考核后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又出现严重反弹,县级教育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启动约谈程序。 

三、约谈由市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负责实施,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实施。约谈对象为县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约谈按以下程序实施:

  1.约谈前,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2.约谈时,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约谈结束后5日内反馈给约谈对象,并存入约谈对象个人档案;

3.约谈后,约谈对象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五、约谈对象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约谈对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