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教〔2016〕57号-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体育局   2016-09-1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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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教育

湖南省民政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

 

湘财教〔201657

 

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局、民政局、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61号)精神,我省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学杂费有关问题

(一)免学杂费对象和标准

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普通高中学生。各地区免学杂费学生人数由本地区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发改、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各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省里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二)财政补助方式和资金拨付时间

对公办学校,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民办学校,按照享受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政策所需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资金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避免因免收或退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2016年秋季学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再清算的方式,预拨资金将于近期下达,待中央核定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后再予以清算。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最晚应于2016930日前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含地方应承担部分)拨付到普通高中。各地教育部门应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相关学杂费免收或退还工作。

(三)学杂费免收及退还

今年秋季学期开始,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秋季学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按学年缴纳的,也应一次性退还学生。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1031日前完成。

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二、2016年工作要求

(一)做好对象认定工作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各市州本级、县市区分别负责所属学校享受政策学生对象认定工作,并由市州统一审核汇总上报。具体程序为:各普通高中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按附件1-4要求分别填写信息。市州本级、县市区教育部门分别汇总所属学校信息后,交同级相关部门核对,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信息由扶贫办负责核对;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与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信息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对;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信息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对;跨区域就读的学生信息,学校所在地相关部门无法核对的,请上级相关部门负责核对。学生信息核对无误后,分别加盖教育部门与负责核对单位的公章,由县级留存。

(二)汇总数据并测算本地区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经各相关单位核对后的享受政策学生信息填报附件5,并进行重复性筛查,确保无重复学生信息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根据学生信息按附件6要求测算本地区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加盖教育、财政两部门公章。由教育部门将盖章后的附件5、附件6连同数据电子版报送所属市州教育部门。

(三)数据汇总与报送

各市州教育部门收集所辖县市区报送的数据,连同本级数据(含学生信息与测算的本级财政补助标准)进行汇总、核对后,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附件5、加盖本单位与本级财政部门公章的附件6以及数据电子版,于92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四)加强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对象认定和人数统计工作,各级扶贫办、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数据核对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既要确保应统尽统,也不得虚报冒领。

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公示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胡云归,0731-85165217

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王卫威,0731-84714941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夏军,0731-82990360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管理局伍照华,0731-84502327

省扶贫办政策法规处饶杨,0731-82214255

省残疾人联合会教就部,文立平,0731-84619530

附件:12016年秋季学期XX市(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

困难普通高中学生信息表

22016年秋季学期XX市(州)非建档立卡的普通

高中残疾学生信息表

32016年秋季学期XX市(州)非建档立卡的农村

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信息表

42016年秋季学期XX市(州)非建档立卡的农村

特困救助供养普通高中学生信息表

52016年秋季学期XX市(州)建档立卡等家庭经

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信息汇总表

62016秋季学期XX市(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情况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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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9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