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人社发〔2016〕74号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 阳 市 财 政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和福利发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及中央、省驻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下同)和福利发放工作,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能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政策,但仍有少数单位存在提高标准、扩大范围、自设项目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应站在反腐倡廉的高度认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行为的危害性,既要按照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7号)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的政策规定,又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应发的各类津贴补贴和福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维护其权益。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将规范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常抓不懈。
二、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项目、范围以及标准
津贴补贴系指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明确规定的警衔津贴等其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不包含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和福利的发放范围及标准,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政策规定之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擅自提高发放标准,一律不准扩大发放范围,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违规发放福利。
三、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全面加强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要加强津贴补贴和福利的审批和管理,凡不属于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没有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明确规定的警衔津贴等其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同级人民政府人社、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发放。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规范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过去发放的情况进行自清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福利发放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主要项目表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7日
抄送:市纪委、市审计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主要项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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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执行范围 |
标准 |
执行时间 |
文件依据 |
1 |
人民警察警衔津贴 |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法院、检察院 |
总警监2250元,副总警监2000元 一级警监1800元,二级警监1600元,三级警监1400元 一级警督1250元,二级警督1100元,三级警督960元 一级警司860元,二级警司760元,三级警司660元 一级警员610元,二级警员560元 |
2015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16﹞11号 湘人社发﹝2016﹞12号 岳人社发﹝2016﹞31号 |
2 |
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
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劳动教养、法院、检察院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系统 |
正常休息日加班80元/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00元/天,综合管理部门每月不超过4天,一线实战部门每月不超过6天 |
2010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09﹞184号 |
3 |
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
公安、安全机关,监所、监狱、劳教所,人民法院、检察院 |
县(市)局机关(监区)10元/天 |
2006年7月1日 |
国人部发﹝2006﹞81号 |
4 |
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
林业事业单位(含国有国营林场、苗圃、林业工作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动植物检疫、科研、教学等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 |
一类津贴:450元/人/月 二类津贴:350元/人/月 三类津贴:260元/人/月 |
2016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15﹞101号 湘人社发﹝2016﹞9号 岳人社发﹝2016﹞31号 |
5 |
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
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监测、科研及有关辅助人员 |
一类津贴:450元/人/月;二类津贴:350元/人/月;三类津贴:260元/人/月 |
2016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15﹞100号 湘人社发﹝2016﹞10号 岳人社发﹝2016﹞31号 |
序号 |
名称 |
执行范围 |
标准 |
执行时间 |
文件依据 |
6 |
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
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 |
一类津贴:450元/人/月;二类津贴:350元/人/月;三类津贴:260元/人/月 |
2016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15﹞99号 湘人社发﹝2016﹞11号 岳人社发﹝2016﹞31号 |
7 |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
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 |
一类津贴:450元/人/月;二类津贴:350元/人/月;三类津贴:260元/人/月 |
2016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15﹞99号 湘人社发﹝2016﹞11号 岳人社发﹝2016﹞31号 |
8 |
海关工作工员津贴 |
国家海关 |
署长288元,副署长268元;司长248元,副司长231元;处长214元,副处长199元;科长184元,副科长171元;科员158元,办事员147元;高级技师199元,技师179元;高级工163元,中级工150元,初级工137元;普通工126元 |
2006年7月1日 |
国人部发﹝2006﹞80号 |
9 |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
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 |
不满10年每人每月200元 满10年不满20年每人每月400元 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600元 |
2012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11﹞120号 湘人社发﹝2012﹞12号 |
10 |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
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
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 |
2010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09﹞172号 |
11 |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
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
最高院220元/月,地方院240元/月 |
2011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11﹞17号 |
12 |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
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
最高院220元/月,地方院240元/月 |
2011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11﹞18号 |
序号 |
名称 |
执行范围 |
标准 |
执行时间 |
文件依据 |
13 |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
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 |
220元/月 |
2011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11﹞20号 |
14 |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
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
220元/月 |
2011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11﹞19号 |
15 |
法官审判津贴 |
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
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
2007年7月1日 |
国人部发﹝2007﹞105号 |
16 |
检察官津贴 |
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
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
2007年7月1日 |
国人部发﹝2007﹞106号 |
17 |
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
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
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
2010年1月1日 |
人社部发﹝2009﹞177号湘人发﹝2010﹞41号 |
序号 |
名称 |
执行范围 |
标准 |
执行时间 |
文件依据 |
18 |
抚恤待遇 |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
见文件 |
2006年7月1日 2011年8月1日2013年7月1日 2009年7月1日 |
民发﹝2007﹞64号 民发﹝2011﹞192号 湘人社发﹝2013﹞86号 湘人发[2009]94号 岳人社发﹝2013﹞139号 |
事业单位 |
见文件 |
2004年10月1日 2013年7月1日 2009年7月1日 |
人社部发﹝2008﹞42号 湘人社发﹝2013﹞86号 湘人发[2009]94号 岳人社发﹝2013﹞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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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伤残待遇 |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机关参照执行) |
见文件 |
2015年10月1日 |
湘人社发〔2016〕47 号 |
20 |
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 |
机关事业单位 |
见文件 |
2015年5月13日 |
湘政办发〔2015〕38 号 岳人社发﹝2016﹞52号 |
注:纳入工资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