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概念和分类
来源:未知来源   2013-06-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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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概念和分类

 

一、老干部概念。老干部这一词的解释,各国有所不同,在我国,老干部分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从狭义上讲,老干部专指离休干部,即1949930日(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随着时间的推移,离休干部越来越少、退休干部越来越多,又形成了广义上的干部。现在,通常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干部也称为老干部

二、老干部分类。一般分为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

(一)离休干部。简言之,离休干部是指1949930日(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分,他们又分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四大类。

(二)退休干部。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管是建国初期的、文革时期的、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包括现在,统称为退休干部,没有细分。

三、离休干部概念

    (一)干部离休的条件

1、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摘自国发〔198262

2、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930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摘自劳人老〔198210

(二)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概念

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摘自中组发〔198211

   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先后分类

红军时期: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抗日战争前期:193777日到194212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抗日战争后期:194311日到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解放战争时期:194593日到19499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三)离休干部三个机制

2003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镇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3、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3、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5、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