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政治待遇
中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政治待遇,主要有阅读文件、走访慰问、建立和完善向老干部通报情况的制度;组织听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节日活动;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办理离休手续后,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内容。
一、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与活动
湘办发〔1981〕36号文件规定: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搞好传帮带。根据中央办公厅、组织部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增发中央文件和省委文件,专供各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
(二)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其他文件、资料。发给在职干部阅读的学习资料,亦应同样发给离休、退休干部。
(三)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国办发〔1983〕39号文件指出,离休干部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中组发〔2008〕10号文件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组织生活与支部建设
中组发〔1981〕17号文件指出,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离休、退休的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较长的(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出党员证明信件,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湘组通〔1999〕57号文件指出,凡有离退休干部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中组发〔2006〕12号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中组发〔2008〕10号文件明确规定: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湘办发〔2009〕1号文件强调: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列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老干部局要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认真抓好分类指导、教育培训、督查检查、总结表彰等工作。按照“履行职责好、党员队伍好、制度建设好、发挥作用好、群众反映好”的要求,深入开展争创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活动,定期总结,及时推介经验。
中组发〔2006〕12号、湘组〔2006〕131号和湘办发〔2009〕1号文件对离退休干部党费收缴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缴纳党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
岳组发〔2012〕15号文件规定各单位要切实解决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活动经费问题。除严格执行党费按比例留成外,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原则上每名党员每年不少于100元,以确保支部各项活动正常开展。担任支部书记的老干部原则上可以按200元/月的标准享受电话费、交通费补助。
三、思想政治建设
湘办发〔1991〕25号文件要求:加强离退休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当前国内外政治形势的需要,也是老同志的迫切要求。离退休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勉励老同志发扬党的光荣传统、保持革命晚节、继续写好自己的光荣历史来进行,并把它渗透到老同志的晚年生活的各个方面之中。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既要当好同级党委在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上的参谋,还要代表党委经常地做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离退休干部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加强学习,保持革命晚节。
中组发〔2006〕12号文件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设有明确的规定:(1)加强政治理论教育。(2)加强形势政策教育。(3)加强纪律教育。(4)加强作风建设。(5)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充分调动党员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6)坚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与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中组发〔2008〕10号强调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湘办发〔2009〕1号文件强调: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过一个幸福安康、有尊严的晚年。要继续加强老干部党校建设,将老干部党校作为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建设的阵地。
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
中办发〔1984〕1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中组发〔2008〕10号和湘办发〔2009〕1号文件中都强调要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建立就近就地参观考察制度。
五、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和祝寿
中组发〔2008〕10号文件要求落实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湘办发〔2009〕1号文件中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联系离退休干部制度和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制度,主动与离退休干部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岳发〔1986〕24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七十周岁生日时,所在原单位应向他们祝寿。七十岁以后,隔五年祝寿一次。
六、参加老干部大学学习
湘老干〔1997〕12号文件规定:根据省委常委〔1997〕第7次办公会议决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湖南老干部大学学员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原则上每人每期不超过两门课程,特殊情况由党委酌情处理。中组发〔2008〕10号、湘办发〔2009〕1号文件对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工作都作了明确要求: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2005年,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等单位发文,对老年大学学员学费报销作了明确规定。
七、发挥作用
湘办发〔2009〕1号要求,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进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誉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下一代、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还要求,组织和引导各类老年团体、老年协会科学合理地开展活动,努力满足离退休干部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公费订阅报刊
岳组通〔1994〕16号文件规定:地厅级离休干部可公费订两报一刊,处级一报一刊,科以下一刊。
九、发布逝世消息与覆盖党旗
湘发〔1992〕15号文件规定: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老红军逝世后,可在《湖南日报》发一简短消息;副省级以上干部逝世后,可在《湖南日报》刊登本人一寸照片和简要生平。离休干部去世后,本人生前有要求,经党组织同意,遗体和骨灰盒上可覆盖党旗,但党旗不能与遗体一起火化(中组部《组工通讯》1990年第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