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
从离休干部津贴补贴实施以后,我市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仍
执
行的政
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休干部“两
费
”(即离休费、医药费)
1
、离休费。
离休干部
原工
资
照
发
,改称为离休费。
①
1921年7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
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离休后原工
资
照
发(国发
〔1982〕
62
号)
;
②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
时间
由退休改
为
离
休的干部,从
组织
批准更改之月起,改
发
其原工
资
。
③
从
1997
年1月1日
起,企
业
离休人员基本离休
金
比照国家行政机
关
同
职务同条件
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
金
标准执行(湘办发
〔1997〕
2
号)。
2
、医药费及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的
医
药费
按
规
定
实报实销。这里的“规定”就是
从2004年4月1日起全省
统
一
实
行的离休干部“三个目
录
”。
①
中组发〔1990〕5号文件规定:“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要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治病用车原则上要给予保证”。
②
岳市劳社〔2010〕14号规定,2010年岳阳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
③
湘老干〔1996〕6号、湘卫医发〔1995〕2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老干部定期健康体检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证。坚持每年组织离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④
组
通字〔2009〕43号、湘
组
〔2009〕72号文件
规
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
长级
医
疗
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
长级
医
疗
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
为
正司局
级
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
长级
医
疗
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
县处级
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
级
医
疗
待遇。
(二)离休干部政策性
补贴
1
、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
的
生活
补贴
。
国
发
〔1982〕62号文件
规
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每
年增
发
2
个月的工
资
作
为
生活
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每
年增
发
1
个半月的工
资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每
年增
发
1
个月的工
资
。按照
劳
人老〔1982〕10号文件
规
定,生活
补贴
在
每
年的1月份
发给
。人退
发
〔1992〕3号文件
规
定:凡是按国家
规
定增加的离休
费
,可作
为计发
“生活
补贴
”的基数。
2
、离休干部的津贴补贴(生活补贴)。
岳纪发
〔2007〕14号规定,离休干部按在职、同级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的85%发放。市直未纳入公务员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津贴补贴参照机关单位离休干部标准执行(岳府阅〔2008〕47号)。2009年,湘
纪发
〔2009〕13号文件根据中
纪发
〔2008〕40号文件精神
对
我省离休干部的生活
补贴
作了
调
整和
规
范:机
关
离休干部生活
补贴
的比例低于90%的,提高到90%。取消省政府及其有
关
部
门
制定的健康休
养费
、离休干部交通
费
(岳纪发〔2009〕22
号
)。
3
、
护
理
费。
一是按参加革命工作
时
期
发
放的
护
理
费
。根据湘老干〔2007〕20号、〔2009〕12号、岳老干〔2009〕10号
规
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护
理
费标
准
为每
人
每
月8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护
理
费标
准
为每
人
每
月
400
元,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护
理
费标
准
为每
人
每
月
200
元(不再受年
龄
限制
)
。二
是因
瘫痪
等原因生活
长
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
干部的
护
理
费
。根据湘老干
〔2008〕3号、岳老干〔2008〕3号文件
规
定,因
瘫痪
等
原因生活
长
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
护
理
费标
准由原
每
人
每
月
200
元
调
整
为每
人
每
月
600
元。湘老干〔2009〕12号
进
一
步规
定,已
发
放因
瘫痪
等原因生活
长
期完全不能自理
护
理
费
的离休干部,可按照湘老干
〔2007〕20号、〔2008〕3号文件
规
定,同
时
享受按参加革命工作
时
期
发
放的
护
理
费
。
4
、老
红军
高
龄
生活
补贴。
按湘老干
〔2002〕9号文件
规
定,
对
我省第一、二次国内革命
战
争
时
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
干部
每
人
每
月
发
放高
龄
生活
补贴
300
元。
经费
由省
财
政安排,
老干局按季度
发
放,
拨
付
给
老干部
单
位。
5
、
丧
葬
费与一次性抚恤金
。
湘人发〔2009〕94 号、岳人发〔2009〕41号规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为5000元。
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的 20 个月工资(湘人发
〔2006〕
190
号、
岳人发
〔2007〕
11
号)。
从2002年1月起,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
丧
葬
费与一次性抚恤金
参照机关标准执行(
湘劳社函〔2002〕124号)
。
岳民发〔2007〕17号规定,离休干部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
(三)有关福利待遇
1
、离休干部的探亲。
劳人老
〔1982〕
10
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票,但陪同人员费用自理。
2 、离休干部的特需 经费。 离休干部的特需 经费标准每人每 年 500 元,由 老干部工作部门 掌握(中央省驻 岳单位和市直单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交市委老干部局集中掌握使用 ),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 难 和 必要的活 动经费开 支(湘老干 〔2002〕8号、岳老干〔2003〕2号)。
2 、离休干部的特需 经费。 离休干部的特需 经费标准每人每 年 500 元,由 老干部工作部门 掌握(中央省驻 岳单位和市直单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交市委老干部局集中掌握使用 ),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 难 和 必要的活 动经费开 支(湘老干 〔2002〕8号、岳老干〔2003〕2号)。
3
、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的生活补助费及医
疗保险。
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老红军的配偶每月400元、遗孀7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配偶每月370元、遗孀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配偶每月350元、遗孀580元(湘老干
〔2009〕
4
号,岳老干
〔2009〕
4
号)。经费渠道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湘办
〔2002〕76号和湘老干〔1999〕5号、湘老干〔2000〕4号文件规定办理。
湘发〔2001〕114号、湘劳社政字〔2005〕30号、岳市劳社〔2003〕117号、〔2006〕23号文件规定: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四)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与服务
岳阅〔2007〕2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含国有股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关闭、破产的,其离休干部上收到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国有破产改制及关闭、特困企业离休的医保统筹金及统筹外政策性补贴仍由
当地财政负责。
岳政办发
〔2007〕
11
号规定:
离休干部每人提留2万元医疗费统筹金,交市财政社保专户。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每人按当地上年度基本医疗统筹标准计算10年进行提留,提留费用交市医保机构管理和使用。
岳政办发
〔2008〕
12
号规定:企业改制后,
离休干部、原离休干部遗孀交由原主管部门管理,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提留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