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岳阳市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9、《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
1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1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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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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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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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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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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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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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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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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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9.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9.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1.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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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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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行
政
法
规
|
9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0.2.1
|
|
10
|
教师资格条例
|
国务院
|
199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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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198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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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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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
国务院
|
1994.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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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国务院
|
1994.8.23
|
||
15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1990.3.12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4.4.1
|
||
17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199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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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方
性
法
规
|
18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0.9.1
|
|
19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8.12.1
|
||
20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11.1
|
||
21
|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5.4.1
|
||
22
|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3.1
|
||
23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8.29
|
||
24
|
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0.3.1
|
||
25
|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7.1.1
|
||
部
门
规
章
|
26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教育部
|
1998.3.6
|
|
27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教育部
|
20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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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教育部
|
2002.9.1
|
||
29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部
|
2004.5.19
|
||
30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
2002.11.1
|
||
31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教育部
|
2003.6.15
|
||
32
|
小学管理规程
|
教育部
|
1996.3.9
|
||
33
|
幼儿园工作规程
|
教育部
|
1996.6.1
|
||
34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
教育部
|
1998.12.2
|
||
35
|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
教育部
|
1991.4.26
|
||
36
|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
教育部
|
1991.8.21
|
||
37
|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
教育部
|
1986.5.19
|
||
38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
教育部
|
2002.9.1
|
||
39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教育部
|
1999.9.13
|
||
40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教育部
|
2004.6.1
|
||
41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审计署
|
2003.5.1
|
||
政府
规章
|
42
|
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5.10.9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由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3、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17项)
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的证书,取消发证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条十四条
5、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6、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没收假教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7、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8、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9、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四)不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0、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履行职责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五)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11、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12、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13、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14、违反法律规定,干涉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15、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规定实施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义务教育阶段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17、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三)行政确认(共5项)
1、对学校办学权的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对适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对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4、对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小学服务区的确认
法律依据:《小学管理规程》第十条
5、对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范围的确认
法律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九条
(四)行政给付(共1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给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八条
(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17项)
1、对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六条
(5)《小学管理规程》第四十四条
2、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4、对学校的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4)《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六条
(5)《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5、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
6、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7、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8、确需占用学校教学和文化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参加重大庆典和外事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
9、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10、招生范围以外的残疾儿童、少年申请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借读的批准
法律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11、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
12、对送未成年人进工读学校的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七条
13、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置
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14、对停办的民办学校印章的收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
(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15、对教师资格证书的收缴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6、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7、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