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人员为具有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
第三条 法律顾问受局机关委托处理与局工作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1年。聘用期满后,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查阅相关文件及资料;
(二)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行政负责人办公会议;
(三)获得履行单位法律顾问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参与论证局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为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
(五)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七)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八)受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九)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活动方式。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具体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召集,随即召开,研究讨论相关法律事务,经讨论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报局有关部门。
第九条 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局给予保障,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支付,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