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教育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岳教体办通〔2016〕19号)
来源:政策法规科   2016-05-0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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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教育体育单位,机关各科室: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5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42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2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起草的,由本局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开发布及由本局起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其他行政单位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本局职责需会签的,适应本制度。 

本局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主要用“规定”(对某一方面工作作全面的规定)、“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较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细则”或“实施细则”(据上位法或文件作实施性规定),也可以用“通知”、“决定”或“公告”,不用“条例”、“规章”,不提倡用“实施办法”和“意见”。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一)调研选题;

(二)草拟规范性文件,并广泛征求意见。需要听证、论证的要举行听证或论证会;

(三)归纳意见,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

(四)报送审查。

第五条 市教育体育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管理职责。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三)其他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属修订文件的说明修订地方)、文件的设计思路、需要提请上级党委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三)征求意见情况,提交各单位反馈意见复印件及全部意见汇总表;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相关上位法文件;

(五)其他必要的参考资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起草单位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并由纪监室廉洁性评估后,可以直接提请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编号后,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印制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4份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依据等文本资料1份于3个工作日内送交局政策法规科。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复核后起草报送登记报告,经局领导签署后,连同合法性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文本等资料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未取得登记号前或者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不予登记的,不得发布和实施。已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市政府公报公布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终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失效日期。

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由起草单位提请局政策法规科报市政府登记,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即时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制度。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局办公会议审议。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提出整改建议,如出现责任事故,按有关条规处理:

(一)未经审核、审查,擅自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报送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的;

(三)在接受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送登记情况检查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的处理意见或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

第十七条 未经市政府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