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制度
来源:政策法规科   2016-05-1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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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提高行政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办让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我市教育系统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

(三)教育体制、机制等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教育规范性文件。

(五)作出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决定;

(六)学校的设置、布局调整、撤并等;

(七)教师队伍建设(包括选优、引进、流动、培训、考核、奖惩等)政策措施;

(八)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的制订,五十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

(九)制定入学、考试招生、收费政策;

(十)对管理权限内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

(十一)其它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立项。有关科室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内提出需要决策的问题,拟定立项报告建议,报分管局长同意后,交由办公室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项上局长办公会。

(二)拟定决策目标和方案。批准上会的重大决策立项后,组成由市教育局相关领导牵头,教育专家、科研人员、基层领导、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专家组或调研组,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目标和方案以及风险评估报告。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且易于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在上会讨论前可以组织听证会。

(三)会前准备。建议立项科室协助办公室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并将上会材料送交每名领导班子成员。

(四)会议召集。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因工作等原因不能主持会议的可指定其他班子成员主持。主持人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集体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在充分听取与会每名班子成员意见陈述和表决结果后,主持人是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可直接作出决策,是指定的主持人的要将讨论和表决结果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再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作出决策。暂时不能作出决策的,会后应当及时对影响作出决策的问题,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班子成员对班子主要负责人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除非有明显违法的决策可不执行外,否则必须坚决执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决策处置,事后24小时内应及时向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和局领导班子通报。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分管的领导向局领导班子提出复议请求,局领导班子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未经正式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

(七) 法律审查。除特殊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外,其他重大决策须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在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批执行。

(八)形成纪要。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要有明确记载,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办公室按照我局政务公开制度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局有关领导和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有的决策作出后,可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对应听证而未听证的;

(三)法律审查后仍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内容的;

(四)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五)未形成决策纪要的;

(六)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执行的;

(七)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进行跟踪、反馈的;

(八)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公示的;

(九)除特殊情况外,应立项而不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十)对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

(十一)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负责责任追究的部门,应当根据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能够及时弥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和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三)影响极大,后果极为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市纪委派驻我局的纪检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