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教通〔2013〕137号
来源:未知来源   2013-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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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教通〔2013〕137号

 

岳阳市教育局

贯彻落实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教育单位学校、幼儿园)机关各科室:

最近,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下发了《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从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岳阳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后下发了通知对贯彻落实《暂行规定》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现就教育系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推进干部作风转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前岳阳市出台的《岳阳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岳办发20128号)与《暂行规定》要求有冲突的,依照《暂行规定》要求执行;没有冲突的,继续按照原文件执行。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组织学习,在局机关和各单位网站上上传宣传,办好一期宣传专刊,将《暂行规定》印发到每一位工作人员。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执行相关制度,发挥好表率作用。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按《暂行规定》第七条予以处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将按《暂行规定》第八条,对相关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市教育局纪监室监督电话:8805579

联系人:朱  正

 

附件:中共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

   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28

 

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纪发〔2013〕17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

    按照省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的要求,特制定《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

                                      2013917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 、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