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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王宗 |
| 写信时间: | 2018-05-23 19:53:37 |
王宗同志:
您好,来信已转到市交通运输局,现回复如下。
根据《岳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且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时未满3年的湘F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档次、价格高于服务所在地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具备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 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
(四)燃油发动机总功率在80千瓦以上;
(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标准及行业有关车辆配套设施设备的规定;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六)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七)车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但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八)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所在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车辆所有人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其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或巡游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暂无优惠政策,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回复。
| 回复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 回信时间: | 2018-05-28 10:26:06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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