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方案》的通知
湘政教督[2008]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制度实施三年多来,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全面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着力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坚持并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适应建设教育强省的需要,经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同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精神,在总结过去督导考核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导考核对象
督导考核对象包括全省所有县、县级市、市辖区及其他承担教育任务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
凡考核年度在县(市、区)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满半年的,均必须接受督导考核,如果在督导考核时已经调离,可不进行口头述职,但必须提供书面述职报告;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进行督导考核,如果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进行督导考核,但不评定等次。
二、督导考核内容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通知》,主要督导考核县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发展水平的情况。
全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三类地区,并对三类不同地区分别提出不同的督导评估要求。三类地区的划分原则上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第二轮督导评估确定的方案执行。具体的督导考核标准见《方案》。
根据督导考核内容,《方案》设置6个考核指标、34个计分要点。督导考核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6个指标实际得分之和为督导考核的最终实际得分。
三、督导考核程序
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的督导考核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牵头,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如下:
1、县级自查自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在每年12月底前对照《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并根据自查自评情况写出书面述职报告,连同自评得分情况分别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及政府教育督导室。
2、市州抽查审核。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市州党委组织部在对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及自评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于第二年一季度联合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审核报告及抽查审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州每年抽查对象不得少于所辖县(市、区)总数的50%,并且保证每个县(市、区)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市州抽查。
3、省级督导考核。在市州抽查审核的基础上,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及市州的抽查审核报告、抽查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第二轮督导评估规划,于第二年4月份开始对有关县(市、区)进行督导考核,然后会同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审定并公布督导考核结果。
四、督导考核结果处理
督导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督导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9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督导考核结果只能评为不合格:
1、教育经费未依法实行以县统筹、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
2、教师队伍未依法归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
3、教师工资未按国家和省定项目及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或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
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截留、平调、克扣、挪用学杂费及教育专项经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
5、初中辍学率超过国家最低控制标准50%以上的;
6、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
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督导考核评为优秀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3年不合格的,在公务员考核中只能评为不称职等次。
附件:湖南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方案.doc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克保副书记、开朗副省长,省督学顾问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省督学